湖北属不属于地震多发地 湖北在地震带上吗

2024-11-24 13:56:33 来源:天气频道

  导语:我国许多地区会常发生地震,比如,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等等。由于这些地区常发生地震,所以有一些朋友想定居在美丽的湖北,但是担心:湖北属不属于地震多发地?湖北在地震带上吗?接下去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下吧,涨知识的节奏,还不赶紧来围观围观。

  湖北属不属于地震多发地

  湖北地震

  湖北属长江中下游地震带,位于华北断块与华南断块交汇部位,断裂发育,主要有北西-北西西向、北东向及近东西向三组近30条活动断裂。主要分布在鄂西地区及麻城、黄冈和咸宁至崇阳一线。从晚第三纪开始,在这些活动断裂部位有的一直处于活动状态,有的断续活动。据史载:从公元前143年到1985年共发生397次地震,其中遭受4.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33次,并造成重大损失。其中,1856年6月10日咸丰大路坝发生6.2级以上地震。山崩十余里,堆积成了一座大坝,形成了目前我国保存最大的地震堰塞湖---小南海。

  自公元前143年以来,湖北省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33次,给湖北省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959年以来,湖北省及邻区共发生2.0级以上地震3400余次,其中2.0-2.9级2884次,3.0-3.9级457次,4.0-4.9级50次,5.0级以上7次。湖北省地震监测系统由19个台站(省管台站11个)和一个台网中心组成,监测系统中包括地震、地磁、重力、固体潮、地壳形变、GPS、地下水动态、水化学、地电、电磁波、地应力等观测项目。全省大部分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ML≥2.5级,速报能力为ML≥3.0级。

  20世纪以来湖北发生的地震汇总

  1.1913年2月7日 麻城发生5级地震;

  2.1930年3月 武汉发生4级地震;

  3.1931年7月1日 咸丰-利川一带发生5级地震 ;

  4.1932年4月6日 麻城黄土岗发生6级地震;

  5.1948年2月19日 保康黄化发生4.7级以上地震;

  6.1954年2月8日 蒲圻(今赤壁市)县城东发生4.7级以上地震;

  7.1961年3月8日 宜都潘家湾北发生4.9级地震;

  8.1964年9月5日 郧县大柳西北发生4.9级地震;

  9.1969年1月2日 保康马良坪发生4.8级地震;

  10.1979年5月22日 秭归龙会观发生5级地震;

  11.2006年10月27日 随州市三里岗发生4.7级地震;

  12.2007年6月3日 荆州市李埠镇发生4.2级地震;

  13.2008年3月24日 竹山县双台乡发生4.1级地震。

  地震

  中国地震统计

  20世纪以来,中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近800次,遍布除贵州、江浙两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所有的省市区。

  中国地震活动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是一个震灾严重的国家。1900年以来,中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 55万之多,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53%;1949年以来,100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涉及东部地区14个省份,造成27万余人丧生,占全国各类灾害死亡人数的54%,地震成灾面积达30多万平方公里,房屋倒塌达700万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的严重性构成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统计数字表明,中国的陆地面积占全球陆地面积的十五分之一,即百分之六左右;中国的人口占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左右,即百分之二十左右,都不到百分之二十,然而中国的陆地地震竟占全球陆地地震的三分之一,即百分之三十三左右,而造成地震死亡的人数竟达到全球的1/2以上。当然这也有特殊原因,一是中国的部分区域人口密度高、人口众多;二是与中国的地震活动强烈且频繁有密切关系。

  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因地震造成死亡的人数,占国内所有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山火、泥石流、滑坡等总人数的54%,超过1/2。从人员的死亡来看,地震是群害之首;而在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最大的主要是气象灾害(洪涝),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比地震大的多。

  地震图片

  我国目前的地震预报水平

  我们对地震孕育发生的原理、规律有所认识,但还没有完全认识;我们能够对某些类型的地震做出一定程度的预报,但还不能预报所有的地震,我们作出的较大时间尺度的中长期预报已有一定的可信度,但短临预报的成功率还相对较低。

  我国的地震预报由于国家的重视和其明确的任务性,经过一代人的努力,已居于世界先进行列。在第四个地震活跃期内,曾成功地对海城等几次大震做过短临预报,因此经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评审,作为唯一对地震作出过成功短临预报的国家,被载入史册。

  但是从世界范围说,地震预报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完全掌握地震孕育发展的规律,我们的预报主要是根据多年积累的观测资料和震例,进行经验性预报。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在我国,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政府。属于地震系统的任何一级行政单位、研究单位、观测台站、科学家和任何个人,都无权发布有关地震预报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