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哪几个月 2019国家规定高温费几个月

2024-11-25 04:31:59 来源:天气频道

  导语:高温补贴并不是一年12个月都有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高温标准,在规定的月份进行发放,而发放的月份每个省份都有所不同。那么,一般情况下,高温费哪几个月?我国今年高温补贴规定有哪些变动呢?最新2019国家规定高温费几个月?一起来了解。

  高温费哪几个月 2019国家规定高温费几个月

2019高温费

  大不地区是6月-9月,个别地区5月或7月开始,海南地区4月-10月。

  其中,5月21日,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福建省已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截至2019年5月23日,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实施办法已超过有效期,这些省份或可能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例如,河北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中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元调整为1.5元。但该通告中明确指出,有效期为2019年5月20日。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山东省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上述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5月23日,该通知已超过有效期近半年。

  2012年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目前各地高温津贴实施办法发现,部分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长达10年未曾改变。

  例如,河南省10元/天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8年沿用至今,未曾变过。广西和吉林的高温津贴标准同是2011年制定的,至今也未调整。广东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虽制定于2012年,每人每月150元。但事实上,早在2007年,广东便出台《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比两个文件,高温津贴的补贴金额始终为最高150元。

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位津贴的性质: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注意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防暑降温费一般属于单位福利,面向全体员工。

  发放标准: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各地规定会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其他规定: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待遇。

  2、不能安排孕妇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高温津贴具备发放条件就应发放,和白班、晚班、是否露天作业没有关系。

  综上,对用人单位来说,高温费发放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在工资结构当中一定要将高温费作出明确标示,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对劳动者来说,高位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如果不支付高温津贴就是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