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从色达回来后发生过奇怪事情的呢,有谁知道现在色达和稻城是什么气温
我从色达回来后,倒霉了很久,我在色达观摩**的时候有拍照和视频,但都未清楚的拍摄死者因为知道要对死者表示哀悼和尊重!和我同行的一个朋友也拍了,回来也是倒霉了很久,不是车祸就是亏钱!但都没有受伤,都只是些伤财的事情!然后我去百度发现,百度上没有任何关于色达的灵异事件,也没有任何关于色达的负面新闻和贴吧!一点之言片语都没有!按道理说这样的地方怎么都有一些键盘侠或者谣言灵异事件之类的,但是色达在百度上干净的有点可怕!就好像有意为之似的!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想多了!
有谁知道现在色达和稻城是什么气温
色达和稻城现在温度都差不多。
早晚大概在3-8度左右,
中午有太阳在20度左右,没太阳下雨的话在10度左右,所以比较冷了。一定要备好衣服哦。
想去色达或稻城玩,可以百度下色达旅游服务中心或者稻城旅游服务中心都是可以的哦
色达都有到哪里的车?计划,成都,马尔康,色达,康定,稻城,香格里拉,丽江,昆明..色达有到康定的车么
如果坐班车路线不变的情况下,多少有一些路会重复。
路线规划:
成都----马尔康(直达班车)
马尔康---色达(直达班车)
色达--康定(直达班车)
康定---稻城(直达班车,和色达到康定路线一段重复)
稻城---香格里拉----丽江(都有直达班车)
丽江---昆明---成都回家
你这个计划是川西环线游。如果不是自驾游的话,受班车发车时间限制。另外就是班车路上一般不停车,会错过一些沿路的风景。如果时间充裕、资金足够,建议你组队包车做川西环线游。一般私人小包车可以带你游览沿路风景漂亮的小景点。(川西风景不一定要去景区看的。)费用来说也会因为人均平摊,便宜于坐班车的。至于报名地点,建议你去百度贴吧找。当然我不能发联系方式和贴地址,会被度娘连你的帖子一起和谐掉。
这里附送一些川西风景自拍。以上内容纯手打,请采纳。
关于不偷盗戒请教各位同修?
这里列出一些毁犯偷盗根本戒的条件,
五个共通犯缘是:
1、已受居士戒,得到了居士戒的戒体,并且从得戒体时起至此次犯戒期间没有
造根本罪。
2、在同一个戒品中(此条就沙弥、比丘而言,居士只有居士戒这一个戒品,故
不存在这种情况)。
3、在同一戒体的相续中。如初时为居士,在偷盗的过程中舍了居士戒,偷盗究
竟后又重新受了居士戒这样虽然他前后都是居士,但戒体相续曾经中断过,
故不犯根本罪,犯支分罪。
4、非初学者(初学者即是因所犯过失,而引起佛陀制定相应戒律的人,《毗奈
耶经》译作初犯人,此条专指比丘)。
5、非痴狂心乱。痴狂心乱分⑴、不定时发作型;⑵、**发作型。若在痴狂心
乱,即不能忆知自身是受戒者时,不犯众戒。若时而痴狂心乱,时而正常,
则在痴狂心乱时犯,不结罪,正常时犯,结罪。
【二、不与取(偷盗)学处】
1、所破法
盗戒的所破法是因为偷盗而致使的他人财物的损失,和自己贪心的产生和增
长。在四他胜法中,最容易违越的即是这条盗戒,故应对这条戒详加研习,如果
对盗戒的学处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生起正知正念,在环境复杂、事情繁多的时
候,就很容易破这条戒。
2、犯缘
不与取学处的犯缘有二:1、共同的五通缘,如上已述;2、不共同的四别缘,
即基、发心、加行、究竟,在共同的五通缘与不共同的四别缘都具足后,会造下
根本罪。
一、基:基又称对境,即被偷盗财物的属性。
一人:即是属于人的财物(人包括男、女、黄门),旁生、非人(戒律中的非人
指除人、旁生外的一切六道众生)等众生的财物不在此限。财物的范围很广,包
括牲畜、食品、衣服、布、饰品、佩物、人、鸟、家禽、土地、农田、木头、树
林、水果、钱(包括黄金、白银等)、舍利子(以恭敬心为供养而偷不犯根本罪,
只得支分罪,但若用这舍利子去卖钱等事,只要价值过量,仍会犯根本罪),如
意宝等等。凡是人们所需要的,都属于财物。若偷旁生、非人的财物,得
支分罪,而不会造根本罪,这是佛陀以智慧观察后的结果。但在自性罪上,则不
论对境是哪类众生,都同样造罪。
二他人:即财物应完全属于他人。若将自己的财物错认为他人的财物,而生起了
盗心,并作了偷盗,则得支分罪。
曾有人认为“他人的财物”不应包括油条、稀饭等食品,理由是这类物品价
值菲薄,人们不会有很大的执著,即便偷了也只犯支分罪。智贤律师曾指出,若
上述观点成立,则在粮食奇缺的饥荒之年,偷走一百匹马所背的粮食也不犯根本
罪了。再者,藏地人们对酥油、人参果等食品也比较执著,可见上述之说显然不
能成立。又有人认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为世间一般人所鄙弃,对此所作的
偷盗的过患很小,最多也只得支分罪。对此,印度的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
疏》中指出,尸陀林里的衣服、木板等一般已被国王、寺庙等授权给予了**师,
假如该地的**师确实有权又有执著,则只要所偷之物价值过量,便得根本罪。
若**师虽无权力,但另有非人对衣服等产生了执著,而去偷盗也可能得支分罪。
以上所举的两例说明一个问题,即被偷的财物无论多么轻微下劣,只要具备
了盗戒的犯缘,都有可能犯根本罪,故修行人应处处小心谨慎,不能鲁莽行事。
三主人具权有执之资财:
就犯根本罪而言,他人的财物尚需具备两个条件:1、主人于资财有权,2、
主人于该权力有执著。犯他胜罪,必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这里的有执是指凡夫对某财物权力的执著,而并非指我执,及其种子等,因
此凡夫也有对某财物消除了“有执”的可能性。有执有权的主人,包括持戒清净
者,破戒者,有闻思修功德者,无闻思修功德者,内道,外道,地位较高者,地
位低下者,富翁,贫民,造五无间罪者……,总之包括了一切的男女黄门。
如果无权有执,则不犯戒如乘车时,本是5元的票价,车主强要6元,这额外
的1元,车主有贪执,但没有权力收取,故属有执无权,这时不犯任何罪。
如果有权无执,则犯支分罪:一类是已消除了人我执著的圣者,如佛、菩萨、
罗汉对自己的衣、钵虽有权,但他们都没有执著;一类虽是凡夫,但对财物(或
某种财物)已消除了执著,如北俱卢洲的人对财物都没有执著,或如他人已舍弃
的财物,尽管他对此财物仍有权,但已没有了执著,或者此财物虽属于某人,但
该人尚未意识到已拥有这种财物等等。
以上情况下行偷盗均只得支分罪,而不会导致根本罪,但在最后的这一种情
况,如果此人后来意识到自己拥有这种财物时,小偷所犯的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
一个根本罪。如国外甲已经给国内亲友乙寄了一万元钱,但丙中途将钱取走了,
这笔钱的拥有权已属于了国内的乙,乙在还没有发现之前不可能有执著,故属有
权无执类型,丙只得支分罪。后来一旦甲通知了乙,从乙对这一万元钱产生了执
著之时起,丙在支分罪之上又增加了根本罪。类似情况在法友律师的《戒律根本
论大疏》中有具体的说明。
那么哪些人对财物有权呢?法友律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列出了四种类
型:
1、以发心、加行而成为主人。
⑴、以发心而成为主人的情况。他人已一心一意地对财物做了布施,这时受
布施的人已实际上成了该财物的主人。例如,甲已决定准备送给乙一台电脑,乙
也知道了甲已发心送自己一台电脑,但甲后来收回了这个发心,若乙对电脑已产
生了执著,则甲会犯根本罪。
⑵、以加行而成为主人的情况。如果甲发心布施某种财物,并且乙已用手接
过甲送来的该财物,乙即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如果是无主人的财物,首先拾到的
人即是该财物的主人。但如果该财物的主人尚未对该财物舍去权力和执著,且价
值过量,则拾去并占为己有的人会犯根本罪。
他人将财物偷走后,并对该财物产生了执著,而被偷者也舍弃了对该财物的
权力和执著,这样小偷已成了该财物的主人。假如被偷者事后后悔,又将财物强
行索回,被偷者即会犯根本罪。
2、以地域而成为有权的人。
此地域如不同的国家、法律,不同的习俗等等,如养路费、过境费、路桥费、
车票、门票以及各类税收等等。
在乘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因车上拥挤容易逃票时,或在收费站前因混乱而
容易蒙混过关等时候,都要保持正知正念,绝对不能贪小便宜,以防犯戒,但遇
到车匪路霸等情况时,因他们虽有执但无权,故不付钱仍不犯戒。
3、以种姓而成为有权的主人。
如子女对父母财物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遗产即由子女拥有。
也许有人认为偷亡者的财物并不太严重。但亡者财物自有其继承人,若是僧
人,自应按戒律的规定行事,若是在家人,也有继承其财产的子女、配偶等,故
对亡者财产作偷盗同样有可能犯根本罪。亡者在中阴时有一定的神通,能
知道自己的财产是否被他人偷走等,又加上中阴身对上一世的财产都比较执著,
因此往往会对偷盗的人制造各种违缘。比较而言,偷盗亡者财物所获的过失会更
大。
4、佛宣说后成为有权的主人。这条分三类:
⑴、供养佛的财物。佛涅盘后为造佛像或对佛像作的供养,这类供养不能转
作法宝或僧宝上使用;已说明了塑造或供养释迦牟尼佛像的,也不能移作塑造或
供养另外的如药师佛像用;供养佛像的自然也不能移作塑造佛像上用。
我们平时在佛堂中对三宝的供养,如水果、净水等物,不能在供完后食用,
若有无上瑜伽修法功德的人,可以食用,但对于我们一般的修行人,则应遵循事
部的戒律,即不能再食用对佛像等的供养,而只能将供品搁置在屋顶等的清净地
方或作布施用(平时见到清净的外境、有新做的衣服等,只要未曾供于供桌上,
都可即时供佛,而后再用)。
⑵、供养法的财物。这又分胜义法和假立法两类:
1、对胜义法的供养,即是对涅盘寂灭法的供养。《大毗婆沙论》中指出僧
众和个人都不能享用这类供养,应以之建造佛塔,因为佛经中指出佛塔代表了佛
涅盘的寂灭法。
2、对假立法的供养。这又分二:a、对修行的证法供养。这属于僧众的财产,
因为修行的证法在僧众的心相续上;b、对教法的供养。在《戒律根本论》等论
著中说,这属于如理如法讲法法师的财产,但若供养人已发心以此供养购请具体
的经典、论典时,则应按其具体发心而办理,不得更改。
⑶、对僧众和具体僧人的供养。
四、价值过量。
根据律经《律上分》、《戒律三百颂》、《日光疏》,确定是否价值过量,
先应分清下列四种情况(在此先假定2元为价值过量的标准):
1、一人偷一人的财物。只要价值超过2元,则会犯根本罪。
2、多人偷多人的财物。这时应再分清双方对该财物是否作分配。不管哪一
方,若作了分配,应以是否每人平均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是否
价值过量的标准;若不作分配,则双方不管有多少人,都应视为一人来
计算,即将这一方是否偷了(或被偷了)2元作为衡量标准,这样就产生
了下列四种类型(假定偷方有5人,被偷方有10人)。
⑴、双方都不分配,留作公用。此类型如同一人偷一人的财物一样,即
只要被偷物价值超过2元,偷方即会犯根本罪。
⑵、若偷方将财物偷来后作为公用,不作分配,而被偷方准备或已将财
物作了分配,这样偷方不管有多少人,均按一人计算,而被偷方如
果每人被偷去了2元,即总共被偷去2110=20元,偷方就犯根本
罪。
⑶、若偷方将偷来的财物分给个人,被偷方对该财物未作分配,则被偷
方不管人数有多少,均按一人计算,而偷方从个人来说,若有人所
分得的财物等于或超过了2元,即犯根本罪,所分得的财物不及2元
的不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了251=10元,偷方的所有人
都犯根本罪。
⑷、双方对财物都作分配。偷方个人对被偷方每人平均偷上2元的即犯
根本罪,即偷方5人中只要有人分得了等于或超过210=20元的即
犯根本罪,若是均分,则若偷上2510=100元偷方所有的人便
都犯根本罪。
3、一人偷多人的财物。若偷来的是被偷方已分或将分的财物,则一人偷被
偷方每人2元便犯根本罪。假设被偷方有10人,偷的人若偷上2×10=20元
便犯根本罪;若偷来的是被偷方不分的财物,则被偷方不管有多少人,
都按一人计算,即只要偷的财物超过2元即犯根本罪。
4、多人偷一人的财物。若多人不将偷来的财物分配,则多人如同一人,即
只要偷的总价值等于或超过2元,即犯根本戒;若多人将偷来的财物分
配,则所分得的财物的价值超过2元的人,即犯根本罪。
佛在制戒时,确定以五磨洒为价值过量的标准。磨洒不是一种钱币,而是一
个货币计量单位,又译作摩娑迦。一磨洒价值80个贝齿(贝齿即是一种贝壳)。
五个磨洒也就价值400个贝齿。又五个磨洒等于四分之一个嘎夏巴奈,也就是20
个磨洒等于一个嘎夏巴奈。有时也有以不到或超过五磨洒作为过量的标准,如
《律上分》中记载:佛对持戒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说,有的地方12个磨洒等于一个
嘎夏巴奈,这样在那个地方就应该是3个磨洒就已过量;又有的地方40个磨洒等
于一个嘎夏巴奈,这样,在那里就应该是10个磨洒才过量。只要等于或超
过了佛制戒时所在的王舍城的五磨洒,也就是1/4个嘎夏巴奈的价值,即犯根本
罪。
佛制定价值过量是以当时王舍城判死刑的偷盗犯所偷的价值为标准的,这在
《别解脱经》、《毗奈耶经》中有记载,佛陀此举的密意是为了表明他胜罪的过
患非常巨大,远远超过支分罪,就象世俗中死罪是最严重的罪,远远超过其余的
坐牢、罚款等罪一样。故以后即应以当时确定的价值(五磨洒)为标准,而不能
以以后该地判死刑所偷的价值为标准。
《律上分》中说,嘎夏巴奈是古印度孔雀王朝时期制造的钱币,在印度的
《律上分》的注释中也指出,嘎夏巴奈是一种银币,银币上铸有优美的文字,每
个嘎夏巴奈有半钱重(当时的半钱与现在半钱的重量并不一致),这种叫真嘎夏
巴奈,又有一种假的嘎夏巴奈,用来代表磨洒,也就是
人们给和嘎夏巴奈价值相同的东西所取的名称。
龙树菩萨在《戒律偈文》中说:偷1/4个嘎夏巴奈,即破戒律。一个嘎夏巴
奈值半钱银子,1/4嘎夏巴奈也即是1/8钱的银子。莲花戒论师在《戒律偈文释》
介绍了一印度论师的观点:“偷1/8钱的银子即成他胜罪。”布玛目札的《戒律
根本论》“小疏”中说:“佛在世时,偷1/8钱的银子也作为犯他胜罪。”上述
三位大论师所说完全一致,故麦彭仁波切也据此以1/8钱银子作为过量的标准。
佛在世时,大家对价值过量的具体数量很清楚,但现在贝齿的价值与以前不
同,每一“钱”的重量也与以前不同,故麦彭仁波切采用了当时印度流行的相思
豆的计算方法。相思豆是一种很小的果子,头黑身红,因为很小,每一颗也长得
很均匀,因此误差率也很小,麦彭仁波切引用古代印度经论中的记载,古印度的
一钱正好是80颗相思豆的重量(也相当于192颗青稞),1/8钱就是10颗相思豆。
若10颗相思豆换算成现在通行的计量单位“克”,9颗相思豆的质量等于1克,
价值过量的10颗相思豆就是(1+1/9)克,即1.11克,这也就是佛制价值过量的
银子的重量,我们现在只需确定了这个重量,再把它换算成现在的货币单位就很
容易了。
比如在我们这一带(四川省色达县),一枚27克的民国时期的银元现在卖60
至70元,按戒律中计算价值时应取最小值的规定(即按每枚60元计算),每克银
子在这里就卖2.22元,再乘以(1+1/9)克,即1.11克,得出的结果是2.47元,
即现在在我们这里,偷了超过2.47元的东西即会犯根本罪。如果在这里偷美元的
话,以1:8的汇率计算,只偷0.31美元即犯根本罪,其余国家的货币都可依此类
推。
但在不同地方(如汉地、国外),不同时间(如古代、现代),银子的价值
又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都用这里的2.47元作为标准,而应该用1.11克乘以当时当
地的银子的价钱作为标准。
二、发心
发心即是偷盗时的心理活动,分1、想;2、发心两大类。
1、想:指偷盗时对于被偷物(基)的四缘确定无误,或大致无误,即会犯根本
罪。如知道某物属于他人的,或大致属于他人等。以下几种情况则犯支分罪:
⑴、人的财物以为是非人的财物,或非人的财物以为是人的财物;
⑵、他人的财物以为是自己的财物,或自己的财物以为是他人的财物;或以为是
甲的财物,实际上是乙的财物。
2、发心:发心即是偷盗的动机,分六个方面。偷盗者在偷盗时对这六个方面并
非都要一一清楚地缘想,但在确定偷盗者是否已犯根本戒时需一一加以分析
勘验:
⑴、知是他人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财物属于他人。
⑵、知是他人未舍资财。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并未舍弃对该财物拥有权的执著,
或物主未曾将该财物给予自己。
⑶、为己不与取。即偷该财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欲望为目的。若为他
人而行偷盗,犯支分罪。在大乘经典中,若以菩提心摄持,为断他人悭吝,
增上他人福报,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供养三宝,如此可以积累许多资粮,并且
不犯戒律,但若未以菩提心摄持,仅以善心为断他人悭吝,增上他人福报,
而将他人财物偷走以供养三宝,因为有不与取心,以及作了不与取的行为,
故产生了有表色的恶作,造支分罪。这将在第五部分“三戒圆融”中作更具
体的分析。
有人问,若为僧众而行偷盗,获罪如何?这需从两方面分析:1、该僧众中
未包括自己;2、该僧众中包括有自己。若是前者,余缘聚合时,最重获支分罪。
若是后者,余缘聚合时,最重可犯根本罪。若是僧众共同参与了商议,余缘聚合,
僧众均获根本罪,若是个人的决定,僧众未作商议、许可,余缘聚合,则个人得
根本罪。现在为学院作事的居士,虽不在僧数之列,但供斋时也与僧众共享,因
此为僧众偷盗也会导致犯根本罪。比如现在为商店发心的僧人或居士,在买卖物
品时,若有不与取之心,该付给的少给,价值过量,甚至连根本罪都会造下。故
为常住发心办事的人员犹应小心谨慎,详细学习戒律的学处,不能因为原本想为
常住节省费用或增加收入,而违反学处,造下了犯戒的恶业。
⑷、为活命缘取
即为了自己能活命(生存)而去偷盗饮食、衣服、房屋、被褥、药物等财物,
总之是为了满足自己对五欲的需求。
假如为供养、阅读、修法等而去偷经书等物,因其目的不是为了活命,故不
犯根本罪。但布玛目扎在《戒律根本论》的“小疏”中指出,若想以作为自己活
命的财产,或去卖给他人赚钱等目的去偷经书等物,价值过量,会得他胜罪。
⑸、作永离主人心
即具有使该财物永离主人之心,亦即发心将永远占有该财物,而未打算在暂
时的占有一天、一月等后,仍将财物送还主人。
若未作使该财物永离主人心而行偷盗,将获支分罪。
假若被偷财物的主人不久去世,偷盗者是否还犯根本罪呢?因根本罪是在具
足基、发心、加行、究竟等四别缘时造下的,故主人后来是否去世已无关系。
在这里我们需认清的是,大多数偷盗发生时,偷盗者并没有明确想到要使该
财物永离主人,当然也并未想到暂时占有,而是受了一种贪欲、占有心的驱动,
这种发心的本质,即是自己永远占有该财物,使其永离主人。
⑹、不与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断
即从加行开始直到究竟一直未生起过制止偷盗的心念。如果在究竟之前,因
出现了制止偷盗的心念而终止了偷盗的发心,则获支分罪。假若有人派他人去偷
盗,他人也已将财物偷得后送来,如果在送到之前,此人已生起制止偷盗之心,
则不得根本罪,如果此前未生起制止偷盗之心,则可获根本罪。(被派者犯罪与
否仍按五通缘与四别缘衡量)。
在衡量是否破根本戒时,需从五通缘及四别缘中详细观察,但在具体犯某条
戒时,犯戒人也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中具足了犯根本罪的一切条件。比如一个受
了五戒的居士,见到路上有人掉了一块昂贵、漂亮的手表,以偷盗心随手就捡起、
塞进了自己的口袋,就在这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他就已犯下了根本罪,就已必
须去地狱感受极大的痛苦。
除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偷盗之外,《律上分》中佛告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
有下列六种:
1、以势力强取。比如国王、官员、活佛、方丈、法师等凭借威势强行把财物
占为己有。如官员强行征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办公室、地皮等等,下属单位慑于
威势,自然也不敢收取使用费,或税务等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去管辖的饭馆白
吃白喝、收受贿赂等,或方丈、活佛等以自己的威望和权力在自己的寺庙私用公
物等等。
2、诈骗财物。比如在商业贸易中以不正当手段故意骗取他人财物。如谎报数
量、隐瞒质量等,或在领取财物时多领不应得的部分,或在点人头分财物时本知
自己无权领取,但口里声称自己也应有份,或故意站在有权领取的人群中间,而
不声明自己无权。或以假币骗取他人财物,或出纳、会计等在帐本上做手脚。经
商应运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如实行明码标价,不以次充好等等,若明知是伪钞却
又假装不知,照样兑付出去;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却冒充名牌优质商品卖给顾
客,实际上已盗取了对方的财富,都极有可能导致造根本罪。顾客若明知是伪钞
而照样支付给商店、旅馆等,则其实已盗取了他人向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加
上现在商店、旅馆等多为个人经营管理,故也极易导致犯根本罪。
又如有人冒充五明佛学院或以法王如意宝等的名义,去汉地骗取信众的财物,
如此不但会犯根本罪,而且还会因欺骗上师,贩卖三宝,甚至连皈依戒、三乘戒
律都极有可能同时失坏,造下深重的罪业。
3、偷寄放的财物。如把病人、外出远行者、缺乏管理能力的人等寄放在自己
处的财物,估计他人或将去世、或已遗忘、或无凭证,或无能力而非法占为己有。
4、所借之物不予偿还。即不归还从他人处借来的财物,或损坏借来的财物后
不予赔偿,另外因凡夫多有贪财的心理,并且对自己的财物爱护有加,对他人或
常住的财物并不珍惜,故在给他人财物时,应具体说明此财物是赠送还是出借,
若是出借,应明确提出何时归还,可否转借,损坏后是否需作赔偿等,必要时最
好还应开出借条,以免日后引起纠纷,而造成损坏戒体的过患。如果甲方借用乙
方财物后,抵赖不还,从前面基的犯缘中我们已知道,若乙方及时对该财物的权
力舍去了执著,则只要在甲方未生起永久占有心之前,即使价值过量,甲方也不
会犯根本罪。故我们在遇上这类情况,在不纵容他人为非作歹的前提下,应以悲
心及时舍去对财物权力的执著。仅此善念,即可使他人在地狱中减少承受许多痛
苦的磨难,自己也会因此积累无数资粮。又如果甲方从乙方或常住等处借来的财
物已经到期,并且心生了永不归还的恶念,在到期后产生了该财物已属于自己的
心念,但在乙方或常住催要时,方才不情愿地归还,如此不管他事后是否作了归
还,在借期终止时,只要该财物价值过量,如他产生永不归还的念头,即犯根本
罪。又如借用僧众的财物后,在归还时,用脏的应洗干净,用旧了的应交纳折旧
费,用坏的应予照价赔偿,因为对僧众的财物作损害,即使未犯根本罪,其感得
的后果也远远比一般的对境严重。又在僧众处借钱时,应首先问清是否应交利息,
主管财物的执事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佛在世时也出现过借用僧众的钱应交利息
的公案。
又在接待为僧众作事的工匠等人,或是为僧众作供养等有贡献的国王、长官、
居士、施主等人时,可以提供僧众的饮食、房舍。若为自己的亲友等一般人,而
私自动用僧众的房屋、被褥等物给予帮助,虽不犯根本罪,但也有过失;若亲友
等人以贪等烦恼使用僧物,则过患更大。另外应重申的是,若是未登地的比丘,
四人、或四人以上即是僧众(他们共有的财物属僧物,各自独有的财物仍不属僧
物),若是登地以上的菩萨,一人即是僧众。又根据无垢光尊者的教证,四位或
四位以上的居士也是僧众。故遇到此类对境尤应小心谨慎,不能粗心大意。
5、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该偿还之物不予偿还(此条中“该偿还之物不予
偿还”是总项,第四条是别项)。如取药后不给药费;邮寄时在信件中夹钱;印
刷品中夹寄信件;乘车、船、飞机时凭关系非法买半票或逃票;他人劳动后所应
得的报酬不予支付;偷税漏税;不交纳住宿费、饮食费;或如出车祸后,理应赔
偿的财物却不赔或少赔;又如为个人和集体办事时,所获得的回扣拒不上交;或
以僧众财物的名义而额外提高收费标准;又为个人目的使用单位或僧众的电话、
电脑、汽车、复印机等,如果电费、使用费、折旧费等价值过量,即会犯根本罪。
但大家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连为僧众办事时,也不敢去使用应该
使用的僧物。只要明白戒律学处,保持正知就可在为僧众办事时积累无量福报,
而不会造成丝毫过失。如周利盘陀伽虽资质愚钝,但一直为僧众作扫地等事,终
于清净业障而证得阿罗汉果。
6、盗法。法友律师解释这个法是指经藏等的法,如到一个寺庙去**传法。
如果灌顶、传法的上师未曾开许,而自己擅自前去**,虽不犯小乘根本罪,但
法越殊胜,自己所得的罪过也越严重。尤其是密法,对弟子的根器作出了严格的
规定,若上师未准许而偷偷参加,则不但现世会受到护法神的惩罚,而且后世也
将堕入地狱受苦。如果某个灌顶、传法的法会已规定凡参加者须买门票,则擅自
**不但得到盗法的过失,只要门票的价值过量,也会犯小乘根本罪。又法友律
师在《戒律根本论大疏》中指出,若专为挑他人毛病而去看经藏、律藏等,或在
家人偷看了比丘(尼)的戒律,或未得密乘灌顶而看了密法的续、论等,都属盗
法。
长度受限制,未能录完整,余文见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