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密宗几乎每个寺庙都有一个轮回系统_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不至于每个寺庙都有,只不过自噶玛噶举派首创活佛制度以来,流传至今,已逐步发展到大小不等的众多活佛转世系统。大点的,有名望的寺庙都采用活佛转世制度。以至于有这么多活佛,太多就有种门槛很低的感觉~~
活佛转世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为解决教派和寺庙首领传承,依据西藏古老的灵魂观念和佛教特有的化身理论,而创立的一种特有的传承制度。
活佛,藏语称“朱古”(sprul-sku),意为“幻化”或“化身”。公元13世纪,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元**忽必烈封萨迦派首领八思巴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们开始称西藏高僧为“活佛”。
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为解决教派和寺庙首领传承,依据西藏古老的灵魂观念和佛教特有的化身理论,而创立的一种特有的传承制度。这一制度首创于噶举派,1283年高僧噶玛拔希圆寂,明确要求弟子寻访、认定自己的转世,继承教派首领的地位和财产。他的弟子秉承师命,寻得一男童为噶玛拔希的转世灵童,开创了活佛转世的先河。此后,藏传佛教各教派纷起仿效,相继建立起**小小数以千计的活佛转世系统。
按照藏传佛教的观点,那些佛学造诣精深、修证高超的高僧大德在完成佛业圆寂后,他的灵魂又转生到新的肉身上,继续完成弘法大愿,普度众生。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什么是活佛转世
活.佛.转.世的产生和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活.佛.转.世制.度最早出现于藏.传.佛.教后弘期,1288年,噶.玛噶.举派首创活.佛.转.世制。
1332年后,该派.教.主噶.玛拔希之转.世让迥多.杰曾先后两次应诏赴元.朝,受到器重,受封“灌.顶国.师”称号,赐玉印等。活.佛.转.世便得到中.央王.朝的承认和保护。活.佛.转.世制.度有效解决了寺.庙、土地和牲.畜等财产的继承和管理、信.众的信.仰归属、教.派间的财权争夺等问题,因此得到各派的认可和使用。宁.玛派、觉.囊派、格.鲁派等教.派也通.过活.佛.转.世来解决各自的法.统传承问题,其中最著名的格.鲁派(黄.教)的两大转.世.系统创立于16世纪中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