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2是什么|成都可以放烟花吗

2024-11-25 02:00:41 来源:天气频道

法律分析:2022年1月6日起,青白江主城区、城厢场镇(区域一、区域二)、清泉场镇、福洪场镇及姚渡镇龙王场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成都可以放烟花吗?

不可以放烟花。

按照《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成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划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市)县****划定。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地区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者场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第七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地区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和区(市)县****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民政、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镇(乡)****、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管。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
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环路以外地区,市和区(市)县****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六条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县级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就本居住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居民、村民应当遵守公约。第九条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成都市实际确定并公布。第十条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定时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一)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第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