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禁烟花爆竹吗|长沙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是什么
长沙市严禁放烟花爆竹。
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早上6时至24时(其中除夕为早上6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市****批准并予以公告,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个含药量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经省级***门批准,禁止生产直径超过38毫米的礼花弹。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区、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应当远离集镇、学校、居民密集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二级以上的公路、水库堤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新建建筑物及烧窑、葬坟、取土。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门店应无火源、使用防爆照明电器,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定的数量和品种。
商场、超市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第二十四条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必须凭***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定点供应单位必须查验、收存《爆炸物品购买证》,并接受***门的核查。
禁止非法买卖黑火药、引火线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的烟花爆竹主要化工原材料。
禁止买卖烟火剂。第二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禁止对人、对物或在公共场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山林、高压线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
儿童必须在成人指导下按照燃放说明书燃放。
礼花弹应由专业人员燃放。
长沙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生产所需的引火线、烟火剂、黑火药、化工原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以及烟花爆竹的燃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县(市)、乡(镇)****应组织安全检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对经检查或举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严格控制新建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项目。新建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公安、环保部门和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建厂选址及厂房布局,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项目竣工后,向市、县(市)***门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申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的程序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建、改建厂房,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门、烟花爆竹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县(市)***门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内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厂房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条件应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门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核定产品种类,企业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产品的单个含药量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经省级***门批准,禁止生产直径超过38毫米的礼花弹。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区、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应当远离集镇、学校、居民密集区,避开架空高压输电线、二级以上的公路、水库堤坝。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新建建筑物及烧窑、葬坟、取土。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第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生产工人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车间班组应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事药物操作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两年以上有药工序生产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工作负责的人员担任。
工人上岗、变换工种及变换产品前,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日志,及时整改隐患。第十八条在烟花爆竹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门批准的非专用厂房内从事烟花爆竹的有药生产;
(二)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准证》、《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
(三)超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
(四)超过《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范围生产;
(五)超过《烟花爆炸生产企业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产品种类范围生产;
(六)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生产流程。
长沙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引导烟花爆竹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产业引导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长沙市及浏阳市、宁乡市****应当编制烟花爆竹产业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产业引导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四条长沙市及浏阳市、宁乡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长沙市、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浏阳市****烟花爆竹产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产业引导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总结推广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开展经贸交易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产业提质发展。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制引、切引、搬运、保管等涉药危险岗位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持证上岗。
从事装卸、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涉药危险岗位严禁使用未满十八周岁和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有身体缺陷、精神障碍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安全标准,制定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危险岗位(工序、场所)和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相应岗位(工序、场所)和库区(房)的醒目位置上公示。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针对不同岗位特点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带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作业的行为,科学应对异常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及相应岗位需要协调处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重点事项和行为规范,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禁止生产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具有多个生产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三)违规出租生产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四)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设计生产能力、改变工房设计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的;
(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行为。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易制爆原材料,并提供每批次的质检报告。
生产企业应当查验易制爆原材料的每批次质检合格报告,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易制爆原材料。发现易制爆原材料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使用单基火药。未经相关机构认证,不得违规使用导致工艺改变的新材料、新配方或者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