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台湾立法院里打群架而警察不去抓-台湾“立法院”为什么总打架
**政府的立法机构,例如美国国会、台湾的立法院,为了保障议员发言、提案和表决的自由,免遭外部势力的干涉,所以都订有“言论免责权”和“司法豁免权”条款
意思就是说,只要立法委员走进立法院,他基本上就处于完全自由不受规范的状态。他可以自由骂政府、骂其他议员、骂社会上其他人或机构,警察不能因为他诽谤或侮辱别人而抓他,因为他在立法院里所有言论都是免责的!
司法豁免权更厉害,这项权利规定“除非立法院通过,否则立法委员享有免责权”,因此即使立法委员本身是黑道大哥、强盗贩毒无恶不作,只要他还在立法院一天,警察就不能任意逮捕他
因此,一般情况下,警察是不会进入立法院的,因为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内所有的言论都免责,而警察又不能逮捕委员!
当然,如果真的发生大状况(如立法委员被打死或打成重伤),还是有维持立法院秩序的人员可以介入的。不过事实上,立法院的打群架多半是做戏成分多,没有人真的想把对方打成重伤,大家都只是借机上上电视镜头、给自己累积些知名度而已。很多时候还会发生两派的立法委员本来有说有笑,电视摄像机一转过来,就开始叫骂、拿东西丢来丢去的事情
台湾“立法院”为什么总打架?
——李敖真没看同胞笑话的意思,只是目睹此情此景也真没法不让人笑出来。昨儿台湾“立法院”开着开着会又打起起来了,也数不清这到底是第几次群殴了,据说最早的台湾“立法院”打架事件由此可上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对此怪现象中国人看不懂,欧美人同样看不懂,路透社、美联社包括cnn均大篇幅报道了最新一次台湾“立法院”打架,称:台湾“国会”打架事件常有,恶名昭彰;不少“立委”在媒体关注下,越打越起劲,就连食物、鞋子,甚至是椅子都能作为攻击武器。台湾媒体和民众也怨声载道,言此举“丢脸丢到国外去了”、“纯属错误示范,会教坏小孩。”;而一些致力于“品牌台湾”的人士惟有哀叹,“立法院”打架的画面的四海传扬,让台湾整体的品牌形象再度倒退十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伟人说过的话,通俗易懂;可台湾“立法院”一遍又一遍上演的——“拳头里面出**”,就有些不可思议了。在翻阅了一些历史资料,也咨询了台湾朋友比较统一的答案只有两个字:做秀。包括那一次李敖带着防毒面具在“议会”上喷瓦斯也一样,这一点事后李本人也不否认——“那时候台湾选所谓的‘总统’,我也是参选人,只得了1.6万票,明明知道会落选,那为什么要选呢?可是这个声音会出来,态度会出来,告诉大家我赞成“****”……为什么我要做这件事情?肯定有一个特殊的原因,这个原因是经过老谋深算的。我在‘立法院'喷了瓦斯,那个瓦斯头一天晚上还练习过。”据台湾媒体回顾:当1985年***“立委”朱高正跳上“立院”**台,扯下麦克风那刻开始,“立院全武行”似乎就成为了台湾“国会”殿堂永不下档的重要戏码。大家有样学样,接下来朝野间“立院”攻防战,也动不动就用肢体冲突来解决问题。也就因为如此,这几年看“立委”们打架,民众已经****,台面上打得你死我活,台面下双方握手言和还能吃饭喝酒,讲得白一点,议场如秀场,然而最近一两年双方却是越打越真,越打越离谱了……我原以为台湾“立委”之所以打架是为了“捍卫选民的利益”,一位台湾朋友告诉我,那是扯淡!事实上绝少有“议员”是真正为了选民的利益而“战”;大部分都是基于党派的纷争,在辩论中言语的不和甚至相互揭露私生活导致当事各方恼羞成怒,加上对媒体曝光率的追求,最后索性挥拳相向,包括一些女“议员”都敢挥舞着高跟鞋冲上去“打丫的!”。**需要有辩论,需要有争议,安静地举手、机械地按表决器与**有距离,但**也笃定不该像台湾“立法院”这般“打”将出来——以一种非**非理性甚至充满暴力的方式追求所谓的“**”,给公众留下的只有“公权力何在”的疑问。
台湾立法院如何通过立案
提案是立法的第1个步骤。提案的来源为: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委员及符合立法院组织法规定之党团。至於预算案之提出,则专属於行政院。
提案先送程序委员会,由秘书长编拟议事日程,经程序委员会审定后付印。程序委员会置委员19人,由各政党(团)依其在院会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党(团)至少1人。院会审议法案的先后顺序,由程序委员会决定。
政府提案或委员所提法律案列入议程报告事项,於院会中朗读标题(一读)后,即应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或迳付二读。委员提出之其他议案,於朗读标题后,由提案人说明提案旨趣,经大体讨论后,依院会之决议,交付审查或迳付二读或不予审议。预算案於交付审查之前,行政院院长、主计长及财政部部长应列席院会,报告施政计画及预算编制经过并备询。
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列席就所询事项说明事实或发表意见,以供委员参考。法律案交付审查后,性质相同者可以并案审查;但已逐条讨论通过之条文,不能因并案而再行讨论。议案审查完竣后,应就该议案应否交由党团协商,予以议决;院会讨论各委员会议决不须党团协商之议案,得经院会同意,不须讨论,迳依审查意见处理。
各委员会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得依规定举行公听会,邀请正、反意见相当比例之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士出席表达意见,并将其意见提出报告,送交本院全体委员及出席者,作为审查该议案之参考。
第二读会讨论经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经院会决议迳付二读之议案。二读时先朗读议案,再依次进行广泛讨论及逐条讨论。二读会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於议案之深入讨论、修正、重付审查、撤销、撤回等,均是在这个阶段做成决议。经过二读之议案,应於下次会议进行三读;但如有出席委员提议,1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得於二读后继续三读。
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牴触,或与**、其他法律相牴触者外,只得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议事,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程序议决外,其余议案仅需经二读会议决。
委员对於法律案、预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决议有异议时,得依法於原案表决后,下次院会散会前,提出复议动议。复议动议经表决后,不得再为复议之动议。
每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时,除预(决)算及人民**案外,尚未议决之议案,下届不予继续审议。
完成三读之法律案及预算案由立法院咨请总统公布并函送行政院。总统应於收到10日内公布之,或依**增修条文第3条规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请立法院覆议。
以上转至台湾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至於你第二个问题,答案是不行,行政院可以发出"行政命令",但是这个行政命令必须要有法源依据(积极的行政依法行事原则)且不能跟现有法条有所牴触(消极的行政依法行事原则)
台湾大选立法席位数
台湾的立法院共有113个席次,依台湾的制度,其中70席为区域立委,这七十席由选民经选票直接圈选,剩下的40席中,有六席保留给’原住民‘,最后剩下的34席则为’不分区‘立委,这些立委必须经过政党票的得票比率来分配。
举例来说,***在区域立委得到30席,政党票得到总投票50%选票的支持,那么34席不分区立委中,***有权分得17席,30加17等于共47席。
最后说明一点,台湾政党必须得到57席才能过立法院半数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