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全域旅游-什么是全域旅游

2024-10-20 16:40:38 来源:天气频道

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全域旅游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全域旅游”所追求的,不再停留在旅游人次的增长上,而是旅游质量的提升,追求的是旅游对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的意义。全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全景化、全覆盖,是资源优化、空间有序、产品丰富、产业发达的科学的系统旅游。要求全社会参与,全民参与旅游业,通过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全面推动产业建设和经济提升,是以旅游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套有效模式和方法。

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的解释

1、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大众休闲旅游为背景,以产业观光旅游为依托,通过对区域经济优化,社会资答源尤其是旅游资源、产业经营、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
2、“全域旅游”是空间全景化的系统旅游,是跳出传统旅游谋划现代旅游、跳出小旅游谋划大旅游。全域旅游强调把整个区域作为旅游区进行打造,把全域作为旅游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使旅游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从全要素、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等角度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旅游景观全域优化、旅游服务全域配套、旅游治理全域覆盖、旅游产业全域联动和旅游成果全民共享。

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全域旅游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全域旅游”所追求的,不再停留在旅游人次的增长上,而是旅游质量的提升,追求的是旅游对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的意义。全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全景化、全覆盖,是资源优化、空间有序、产品丰富、产业发达的科学的系统旅游。要求全社会参与,全民参与旅游业,通过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全面推动产业建设和经济提升,是以旅游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套有效模式和方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第四条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五条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六条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第十二条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第十三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旅游产业融合第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