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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和可待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历史文化、革命传统、自然生态旅游特色。
第五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改善旅游环境,指导旅游商品市场开发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者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旅游保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绿化、美化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游道路和客运、食宿等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提供必要的条件,招商引资,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第十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拓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旅游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第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状况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第三章旅游资源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应当进行评审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保护。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每年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省级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对旅游景区、景点现有不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破坏旅游环境、损害旅游景观的旅游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令其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抉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须经评审论证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和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紧急求援和游客中心,配备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等级评定。
旅游景区、景点的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分别将其纳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兴建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设施,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庸俗低级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禁止摊贩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
第四章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导游服务企业、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假游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在办理旅游经营有关证件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非法罚款或者扣缴经营证照,有权拒绝各部门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
第三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核、评定旅游经营诚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按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项目与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范设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排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惊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旅游者人身和财物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饭店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和门市部(营业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和外省(市、区)旅行社可以组织国内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在交通、咨询、服务或者签证、备案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游览日程和线路,游览景点、娱乐场所和时间,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服务内容和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次数和时间。
鼓励使用国家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变更合同的,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要求变更合同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
为旅行社从事旅游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服务,服从导游人员的安排。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变更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加收费用。因服务项目价格下调或者不可抗力而减少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四十二条设立导游服务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但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企业应当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聘用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必须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在旅行社从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由旅行社委派,并佩戴导游证。
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必须在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服务单位从业,从事景区、景点导游活动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或者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搭配书籍、保险售票。
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向省内外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者或者其他团体旅游者实行奖励性折扣售票。
第四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上调,应当自批准上调价格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国(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重要旅游景区、景点接待旅游者的每日最大控制容量,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
第五章旅游者
第四十七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安全等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选购旅游商品;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履行合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义务,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损害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旅游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购物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旅游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属于旅游经营诚信单位的,应当取消其旅游经营诚信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的电话、互联网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至三十天,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本省颁发的导游证的人员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景区、景点导游证的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委派,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具体的你可以上山西本地的旅游门户网站看看,也许有你需要的资料。山西旅游热线或者是我要去山西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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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旅游职业学院(TaiYuanTourismCollege)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省首批优质校建设单位,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2021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宿舍条件怎么样,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宿舍条件图片
1、太原旅游职业学院宿舍条件
学生宿舍
学生公寓为山西省一级公寓,每间公寓内都配有盥洗间;建有公共浴室,宿舍内接有封闭式管道直饮水及宽带光缆并实现WIFI全覆盖;校内安装有现代化的闭路监视系统,并配有24小时的专职保安,为师生的安全提供保障。
食堂
为满足学生需求校内建有可容纳5000人同时就餐的主餐厅、风味餐厅及民族餐厅。
2、太原旅游职业学院简介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2004年5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山西省开办旅游职业教育最早的'一所院校。
其前身是建立于1985年的太原旅游学校,学校被誉为“三晋旅游人才的摇篮”,2005年教育部部长周济来学院调研时给予充分的肯定。是一所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重要影响,引领山西旅游教育的龙头学院。目前,学院面向全国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3、本校学生对宿舍评价
女生宿舍除规划艺术系全部及旅行社管理系部分是六人间上床下桌外,全部为为标准八人间上下铺,有一张公共桌子,铁皮柜没人一个,有木柜子一个,寝室内有洗脸池,有暖气,温度适宜冬天不会冷。
上床下桌不要想了六人间算是比较好得了,洗澡是楼底下刷卡洗的。
规艺系女生宿舍都是上床下桌六人间,不过管的挺严的。
男生宿舍是标准八人间,有木床与铁床之分环境与女宿一样,也是一张公共桌子。
宿舍早上6点来电然后你可以用一会中午回来没有电下午5点来电晚上九点半(除旅行社管理系外)系宿管部查人10点半熄灯。
山西的旅游资源那么丰富,为什么却很少人去山西旅游呢?
这个问题应该细细来分析,同样是历史悠久的山东为什么旅游收入特别是假期旅游要远超山西,个人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山西旅游资源偏人文加上知名景点比较分散,导致除了短途自驾其他游客不愿意大规模进入。
一说到山西旅游,因为自身旅游推广定位偏向于人文,像王家大院李家大院皇城相府等这些偏人文的景点只适合观光,加上同一目的地城市缺乏串游景点,比如西安除了看兵马俑还可以爬华山。而去了山西看完大院得驱车很长距离才能到像云岗石窟五台山平遥古城这样知名度很高的景点,这就导致除了参团就是自驾。国内参团游目前本地一两日游市场还可以但远程多日游已经式微了。而国内长途自驾游完全要靠长假,但长假一般都是去自己还没有体验过又非常有新鲜感的目的地比如内蒙新疆西藏等地,为了看大院子而远程自驾去一趟山西的不多。所以你会看到很多去山西玩的自驾游客基本都是华北游客多,因为空间距离上比较近,时间上也会比较从容,没去玩过的去一下,这是短途自驾游客的特点。
由于山西早先注重煤炭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刻板印象,导致到目前为止还是有很多其他远距离省份的游客认为山西仍旧到处都是煤矿,而且空气质量有问题。出门旅游当然是希望去一些山清水秀的地方,如果那里到处都是煤矿空气质量还不好,游客自然不乐意去。最典型的是太原,其实晋祠是我们每个上过中学的人都知道的,但前些年太原的空气质量一直徘徊不前,所以即使华北游客如果不是商务出行基本不会选择去太原玩。同理,大同云岗石窟从我的观感来说要好于洛阳龙门石窟,但煤矿的影响仍旧存在。这种刻板印象要完全消除真的非一日之功。
我在旅游行业做了十多年,今年6月刚辞职,我觉得我比较有发言权,我在太原的一家五星级酒店做大堂经理,而且我也是科班出身,学的就是旅游,我觉得山西旅游的问题还是宣传力度不够,其实山西的旅游资源比较丰富就是宣传力度不够,好多外地人只知道山西的平遥和五台山,其实还有好多好多,像云岗石窟,万年冰洞,皇城相府,北岳恒山,等等,太原其实外地人也只知道晋祠,其实太原也有好多的旅游景点,只不过是相对分散一些,大多数外地游客来太原只是中转一下,转机转车等,山西其实正在转型跨越发展,旅游服务业肯定是越来越重要,所以其实加强宣传力度迫在眉睫,希望领导好好考虑考虑,可以借鉴旁边的河南省,和他们取取经。
还别说,我是鄂尔多斯的。距大同也就是到呼和浩特的距离。但是,一直就没去过大同。属于屡次路过,就没去过。
直到2018年国庆,翻开地图才发现印象遥远的大同比西安近了差不多一截无名指的距离。
去西安和北京差不多远,两地都是底蕴肥厚。大同与之相比就像是丫鬟。
与之比邻的宁夏除了水洞沟、沙湖、西北影域等寥寥影点。内涵不足与大同比,可是荒凉可以贩卖。
回头看大同,那个围了一下城墙的地方,真是守着个金窝不会开发。城市建设的霹雳和魄力差我鄂尔多斯几条街。同样是产煤,大同好像只想着挖脚根,不想退路。
去恒山,五岳名山真是破烂,与之相配的40元门票可见一斑。我鄂尔多斯围个沙子弄个景区敢要价200元。至少羊粪蛋蛋面面光。
至于悬空寺要价240元,似乎过的去。我就不明白两个挨得这么近的点,难到一个是亲娘生,一个是后娘养?为什么垣山不收120元,加强一下建设?
写的有些散,因为只去了几个点,比如第一站是云岗。国庆期间居然一个二级公路在修路,堵车一小时。真心没法说大同的交通及交通应急处置。当地的摩的,出租车司机可就靠这几天长假过个肥月。
好了,后在大同住了一夜,吃了几顿刀削面。恩,只有刀削面对胃口。再没有什么顺口的了。
总结大同。第一,城市管理者不重视旅游开发,城建,交通,餐饮配套落后。第二,不大气。没有乘风破浪之气。就是一个靠老祖宗荫护的啃老族。第三,不宣传,陕蒙宁不沟通。
大同在我眼里虽不堪,但可去。至少比宁夏强了一线,开车2小时就到,居然这么近。
山西我去过两次,感觉挺好的,五台山、王家大院、乔家大院、晋祠、碛口古镇、悬空寺、云岗石窟等这些地方都不错。
记得在碛口古镇住在一个农家小园,是窑洞,这是我平生第一次住窑洞,夏天进去凉凉的,很舒服,出门走几步就能看见黄河,感觉那里的清晨特别好,晚上还看了露天电影,好像是抗战片,感觉挺应景。
不远处有个李家山,是个村庄,站在高处,能看见一望无边的沟沟壑壑,窑洞错落有致,美极了,就是空气不太好,一阵风吹来,脸上、嘴里全是土。
悬空寺、云冈石窟更是令人震撼,惊叹与古人的智慧与技术,云冈石窟里面的佛像有的特别大,色彩艳丽,偶一进去迎面的大佛像让人感觉到在佛的面前自己的渺小,一系列的小佛像也特别精致,生动。
山西是个值得去看看的地方!
至于没有那么多人去,可能是还没发现还有另外一种美吧!
我去过山西,大概五次。
五台山、应县木塔、云冈石窟、九龙壁、方山永固陵、雁门关、蒙山大佛、平遥古镇、双林寺、镇国寺、乔家大院、王家大院、资寿寺、介林、马村砖雕墓、司马光墓、尧陵、洪洞明代监狱、广胜寺、杏花村、玄中寺、碛口古镇、李家山、……
从这些景点就可以看出,大多是小众景点。当然有我的个人喜好方面。但如果做个调查,山西省著名景区有哪些,一般朋友回答,大多集中在五台山、云冈石窟、恒山悬空寺、皇城相府几处。相对于其他省份的标志性景点,还是小众或可替代。
山西省是中国古建筑保存最多的身份,但这个看点是历史性的,而不是普及性的,这也是制约旅游产业的内在因素。
同样是古迹,山西的更土气一些,不如其他地方的“华丽”。如陕西汉唐的宏大,北京明清的绚丽,南京六朝的激扬,苏杭园林的优雅。这些地方,很多是历史文化与风景的结合,古代史与现代史的衔接,对于大多数游客来讲更感兴趣,秀朋友圈的指数更高。
山西博物馆还没去过,但与北京故宫+国博,南京博物院、陕历博不是一个层次上的。这也是一个侧面的影子。
自然风光,山西没有特别独立大气的地方,缺乏与人文景点优质衔接。
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提升旅游产业,需要在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立足于长线的打造,避免短期的急功近利破坏原有的文化遗产。
我是山西长治的,山西的景点也去了很多,为什么去山西旅游的人少呢?我的观点:
1、如今社会,大部分游客只是对自然风光感兴趣,而山西历史文化悠久,积淀厚重,这造成山西的大部分景点都是历史文化,人文遗产类的。
如古建筑类,有平遥古城、皇城相府、应县木塔、王家大院、乔家大院、常家庄园、榆次老街等。
古迹遗址类,有晋祠、云冈石窟、雁门关、娘子关、悬空寺、大槐树、碛口古镇等。
山西旅游景点分布图,制作者:@徐霞客是我偶像
2、相对来讲,山西的自然风光类景点较少,或者对自然风光景点开发力度不够。
细数一下,山西的自然风光类景点基本上是屈指可数。恒山,五台山,绵山,以上三山,庙宇众多,可以说是自然风光类,也可以说是历史遗产类,反正不算纯粹风光。
壶口瀑布,算是纯风光,名气也够大,还是跟陕西共有的。
万年冰洞、老牛湾等景点,名气还不够大,宣传力度不够。
太行山大峡谷、通天峡、八泉峡、王莽岭等,还算是少数开发较为成熟的风光类景点。
八泉峡风光
3、政府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还不够重视。以河南云台山景点为例,景点地处晋豫交界,先是河南着手开发,名气渐大,各地游客蜂拥而来。山西这边才跟进开发,再两家争夺旅游资源,山西甚至断了上游水源,使得云台山最大的瀑布消失了。这可从侧面印证一些问题。
云台山
再举一例,沁源县境内的花坡,离太原也不远,我去过一次,景色相当不错,完全是草原风格,旅游资源相当独特。令人惊奇的是,这么好的旅游资源,该景点竟完全是原始未开发的,山路崎岖,极难通行,景区全开放,没有人收门票。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山西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还真是重视不够。
沁源花坡
4、山西的交通相对不便,因山多隧道多,高速限速就多。高铁网也没联通,目前,太焦高铁正在修,与全国高铁网联通后,可能交通会好一些。
对于山西,总觉得一言难尽。
不吹不黑,只谈个人感受。
曾经考过了全国导游资格证并且当过三年导游,所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著名的旅游资源,略有一点认识。
确实,以旅游目的地而言的排名来说,东西南北各省市,估计山西得排在后面几位去了。这恐怕是不争的事实。
单说国内游的目的地。
比如,讲热带风光、海风椰影,首选海南、台湾吧,再怎样也去两广吧。
讲冰天雪地,去东三省吧,看看冰灯雾凇啥的,最多不去雪乡而已。
讲大漠孤烟直,去内蒙古、甘肃、新疆三省交界。
讲“净化心灵、触摸天堂”,去西藏吧。
讲看山看水,去川西咯。
讲有点小钱去买买买,飞香港咯。(有大钱的人出国去欧美买买买)
摊开双手这么数,怎么也轮不到山西啊。
您说山西有晋祠、有恒山悬空寺,有五台山。我也知道。可是,您看,它们多半都是人文景观啊。这不仅需要有专业人员的解说,还需要受众有这个兴趣。倘若受众没有这个兴趣,您哪怕是追着他们讲得唾沫横飞,他还嫌弃您吵呢!
不管怎样,从视觉上来说,秀山丽水对人的视觉冲击力,总归胜过人文景观的冲击。
你若去了内蒙古挨着边境那一段沙漠地带,你会莫名恐惧,害怕被那些看上去阳光闪烁却让人感到阴黢黢的沙漠吞没。
你若走在河西走廊上,你会由衷体会到“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更能升起“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感悟。
你若在业拉山口大口大口喘着气,却依然无法呼吸的时候,你才能感受什么叫高反,什么才是“离天堂最近的地方”—差不多也是离死神最近吧。
你若在2009年五月的深夜,行走在岷江上游那绝壁一线的窄道上,路边是不绝如缕的幽暗的烛火,你会不由自主地沉默,对大自然的敬畏、对人类的渺小,不得不让你沉默。
你看,山西能给到这么大的冲击力不?
再说,如果您知道旅游的组成至少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的需求,而不仅仅是游览,您就会知道,山西,在吃住行购娱等五个方面的资源和开发的捉襟见肘啦。
我想说说山西的特产和山西的人。
传统上的认识是,山西产煤炭、大枣、醋、面食。您看,对游客的吸引力大不?最关键是,对旅游投资者的吸引力大不?
山西的这些特产,它们不好美化不好包装啊,附加值高不上去啊。就是不能带来暴利。
而不能带给投资者暴利的地方,他们估计是不会去开发和推广的。像某地卖石头,一句黄金有价玉无价,就可以把石头卖个好价钱。
我了解到我之前的老板,把石头卖到云南,卖到九寨,甚至卖到泰国,以及东南亚其他国家去,还真没听说他们去投资山西呢。
最后是山西的人。我不喜欢地域黑,可是,山西人真是给我留下的印象不太好(九毛九的典故)。因为我妹夫就是山西人,他就是那样的九毛九。
他们刚生了我侄女的时候,第一个报喜电话打回山西去,公公就说,过两年再生个儿子。我妹妹麻药还没疼过呢!后来一直逼我妹妹生二胎。尼玛四川卡得最严啊,怎么生!
婆婆过来照顾月母子我妹妹。七月份哦,只洗她自己和她儿子的衣服,别说给我妹妹洗洗刷刷,连小婴儿的衣服,她都是泡在脏水盆里不管的。
我妹妹给女儿买衣服鞋袜,稍微贵点,她婆婆就嘀咕。买那么贵的干什么,反正都是给别人家养的!
我们两姐妹带各自的孩子出去大连山东的旅游一周,她婆婆不满意,也是说,花那个钱干啥,等她长大了嫁人了,让别人家去花钱!
现在我妹妹妹夫离婚了,前妹夫几乎不管我侄女读大学书的事情。他说我养她到了十八岁,我的义务尽完了。所以,侄女的学费、生活费,他很少掏。
当然,他一个人一家人不能代表整个山西省的人。可是,我还是会想,他们连对自家亲生骨肉都是如此,又怎么会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去接受外来者呢?
唉,连我这样喜欢看山看水的人,都几乎没有把山西提到国内游的日程上过,不知道还有其他人有兴趣去吗?
估计会有山西老乡来骂我。对不起了。
我去山西旅游过。我是南方人山西的风光是好的。但是服务业真心差。服务业和旅游产业密切相关。我在山西吃的那叫一个差。花人均150元我竟然吃不到好吃的饭菜当地的知名饭店呀。羊肉那股膻味别说吃了服务员端上来我就赶紧让他把菜端走。闻着都反胃。那个百花烧卖。哎。那个过油肉哎。我只能叹气。
旅游累了想按摩放松一下。菲律宾泰国等等东南亚国家找个地方舒服的按摩是很容易的事情。在山西找个舒服的按摩正经按摩不是黄色服务那种有多难。按摩那个女人按了一会就跟我说她累了按不动了。跟我说这个是要怎样?想我给你按摩一下?
哎我们几个人有湖南的有上海的。在山西每天只能吃鸡蛋面。只有这个不是那么咸。只有这个不会那么怪。最后到了太原说找个高大尚的粤菜餐厅吃饭吧,粤菜总不会重油重盐吧。可是这店连凉拌海蜇都做不好。欣慰的是清蒸鲈鱼还可以。人均消费200。也只吃的很凑合。
表里山河,作为山西旅游的代名词这可不是浪得虚名,而是实实在在的旅游资源反应。
有句话叫“三千年文明看陕西,五千年文明看山西”,也足以看得出山西在中国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山西保留了全国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地表文物,这得益于山西在历史上曾经辉煌的文明。
山西旅游资源丰富,却并不是旅游大省,当全国各地在火爆全国的时候,山西可能只有个别景区才会出现饱满的情况。在煤炭经济时代,旅游是不受重视的,甚至因为发展煤炭而损坏历史文物古迹的情况。
现在,山西被列为全域旅游示范省,开始大力发展旅游。不过,相比于其他省市,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仿佛很多,但是真正起到的作用并不一定大。认识很多全国旅游大咖,也参加过很多全国旅游推荐活动,唯独山西很少举行,而且举行也依旧走的是老路子,或许某些因素比实际效果更重要。山西要将旅游走出去,一定不要走老路,花钱了但是没效果,走市场的能力,吸引相关人才,把钱花到刀刃上。
|山西旅游:黄河壶口瀑布、五台山、恒山、平遥古城、王家大院、乔家大院、云岗石窟、关公故里运城、大同古城……
山西文化,关键词:“表里山河”、“五千年文明”、地面文物保护全国70%……
|不温不火的山西旅游,究其原因有四:
煤炭资源比重大,环境污染和地下径流破坏,对外品牌美誉度较低,这是其一;
旅游大环线,山西东与河北为邻,南与河南接壤,西与陕西相望,北与内蒙古毗连。邻省去山西旅游,有诸多制约,这是其二;
山西旅游开发类别,分属矿山修复、生态恢复、古镇游、工业游之类,这在国内基本都是弱项,没有成熟可借鉴经验。山西需要走出自己的路子,这是其三;
晋商的没落,GDP对能源产业依赖太久,典型的藏富于民的区域,民间包括政府对旅游开发和投资的热情度不高。现有旅游景区,投资规模和连片开发均不足,单个景区难以形成强吸引力,没有拳头产品和引爆点,特别是两日游和度假产品极缺。
|从定位和顶层设计角度,上述四项才是问题核心。
其他诸如推广等,相对来说,都比较容易解决。
如果有泛旅游产业链方面的任何问题,我们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