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女山旅游攻略-五女山看日出几点能进景区

2024-11-25 01:29:37 来源:天气频道

五女山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北侧8公里处,系高句丽民族开国都城。五女山山体是长方体,主峰海拔820米,南北长1500米,东西宽300米,峭壁垂直高度200余米,这里是高句丽民族文明的发祥地。景点交通:到了五女山,买票上山比较顺利上山的大客也很多,排队时间不长,上山的路很险,入山后就是台阶,很险,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到山顶,然后再走两个小时到南门。到南门之后有两个选择,一是到码头坐渡船,游览,桓龙湖。二是坐车到停车场,结束游览。游玩时间:建议4-6小时门票信息:成人80元(含博物馆、车票);身高1.1-1.3米儿童、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证件20元;1.3米以下儿童免票。

五女山看日出几点能进景区

早上五点三十分。

五女山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北侧8公里处,相传有五女屯兵其上,因此得名。这里曾是高句丽民族开国都城,作为高句丽王城之一,桓仁五女山山城与吉林省集安市的高句丽遗迹一起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五女山景色秀美,山上的飞来峰独矗一帜,一线天幽壑深远,鬼斧神工。一线天最深处31米,最窄处0.65米,站在其中向上仰望,仅为一线蓝天。登太极亭凭栏远眺,观山下川流迂曲;登临点将台,则可见桓龙湖卧踞足下,十分壮美。

所获荣誉:

1996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2002年五女山景区被评为4A级景区。

本溪五女山名字的由来

五女山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北侧8公里处,系高句丽民族开国都城。相传有五女屯兵其上,因此为名。还传说古时有五位仙女下凡,为民除害,人们在山上修五女庙以示怀念。

迄今庙址尚存,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辽宁省五十佳景之一。在2006年,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成功。

扩展资料:

五女山主峰海拔824米,山峰酷似玲珑翠屏,四周悬崖峭壁,巍峨险峻。山顶地势平坦,土质肥活,草木茂盛。南面有一隘口,乘缆车可达山顶。站在东端峰巅,遥望辽宁省最大的水库存(34亿立方米)桓龙湖,烟波浩渺,云天山水,浑然一体,桓仁镇如一幅画卷,尽收眼底。

考古专家在山上发现了大量的古代遗迹和遗物。年代最早的遗物是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陶器,距今已有4500多年历史。这说明,早在45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山上生活。发现的遗物还有战国晚期的石剑、石凿、陶壶以及一些辽金时期的生活、生产工具和兵器。

除历史遗迹外,五女山的自然风光也十分壮美,登高俯瞰,前可见桓仁县城阴阳八卦城,后可见桓龙湖似一条巨龙腾跃而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女山山城(以下简称山城)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生产、经营、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山城保护范围: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以内。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201国道。第三条自治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建设、规划、计划、财政、旅游、公安、民政、工商、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山城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依据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整治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第七条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
(二)伐木、毁林、垦荒;
(三)野炊、烧荒、烧纸;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标识。
(五)其它妨碍和损坏文物的行为。第八条山城保护范围内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考古发掘,抢救灾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土、挖砂、埋坟造墓;
(二)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涂写刻画;
(三)林下种植、养殖;
(四)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折枝折花、拾柴、放牧、狩猎、攀岩;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七)张贴或设置广告;
(八)擅自设置商业网点、流动叫卖。第十条在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对五女山山城的文物或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实际损失、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伐木、毁林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垦荒的、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或植被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涂写刻画的和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文物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监守自盗,徇私舞弊,造成文物损坏或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