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青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政府法制工作,促使规章制定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系指市****为领导和管理本市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制定规章的范围:
(一)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需要由市****制定的规章;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需要由市****制定的规章;
(三)市****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章。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本市**、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配套。
(三)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贯彻**集中制,充分发扬**。第五条市****依法行使制定规章的职权。
市****法制办公室在市****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本市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市****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家的长期立法规划,以及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编制本市制定规章的规划,报市****审定。第七条市****各部门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提出下年度制定规章的具体建议。
建议的内容应包括:规章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理由、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第八条市****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制定规章的具体建议进行综合研究,编制本市制定规章的年度计划,报市****审定。第九条经市****审定的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由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在实施规划和计划过程中,市****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市****各部门起草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应当事先同市****法制办公室商定。第十条规章由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规章的内容与几个工作部门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为主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重要的规章可以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第十一条规章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成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办理。起草人员应熟悉业务、懂得法律、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第十二条规章一般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条例。为实施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规章,可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规章的标题应标明其主题名称,并冠以“青岛市”字样。市****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发布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标题上冠以“青岛市”字样。第十三条规章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
(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规范;
(四)奖惩办法;
(五)施行日期。第十四条规章的内容用条文形式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多的可分章和节。第十五条规章必须结构严谨、内容具体、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精练、语言规范。必要时,应对某些用语明确规定其特定含义。第十六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收集资料,进行可行性论证;必须从全局出发,体现整体利益。
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对本市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起草的规章中规定对现行规章予以废止的条款;现行规章需要修改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青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六)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青岛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条、款、项、目表述。条文较少的不分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数字依次表述。第五条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第七条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四)规章项目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第十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要求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将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受托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起草方案的方式确定。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与受托人签定起草规章协议。第十三条部门承担规章起草工作,应当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
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青岛新闻网”上刊登。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汇总、研究和听取反馈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提供规章初稿的全文供查询索取;
(二)与起草规章有关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由起草部门主持,起草部门应当就起草规章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由专人负责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派人参加。
青岛市****限制位于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对吗
是。青岛市****是*******山东省青岛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