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2024-11-25 19:23:03 来源:天气频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控制区和展示区。
控制区和展示区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布局和设置总量、密度、种类、标准。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电杆、灯杆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绿地的;
(五)绕城公路范围内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的;
(七)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八)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九)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第十三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灯饰。第十五条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
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容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和标志,是指户外各种载体的广告,悬挂或张贴的标语和招贴,建筑物外侧空间的名牌标志等。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分工负责的户外广告和标志容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标志的设置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工商行政、规划、公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组成南京市户外广告和标志审批办公室,实施对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审批管理。审批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内。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到载体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第七条城市空间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管办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市城管办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标志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于空间的广告和标志,其下沿至地面的高度在车行道上方不得少于5米,人行道上方不得少于2.5米。
(二)设置于隔离栏栅的广告,高度不得超出隔离栏栅的上沿。
(三)招贴应张贴在指定位置。
(四)位置适当,设置牢固,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五)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不得使用劣质、易碎材料粗制滥造。
(六)画面清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第九条下列地段禁止设置广告牌:
(一)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区内广场的中心部分;
(三)影响市容和安全的其他地段。第十条户外广告和标志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每半年应当更新一次;设置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应当按照核准的期限拆除。陈旧、破损的广告和标志,设置单位(个人)应及时修复、更新。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理办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暂扣或没收非法物品的处罚,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第十二条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城管办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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