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什么-深度无锡─无锡五大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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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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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中界定为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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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是尊重历史、崇尚文明的体现。
深度无锡─无锡五大历史文化街区 一起来感受吧
1、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
2、南长街
3、南下塘街
4、惠山历史文化街区
5、荣巷历史文化街区
6、荡口古镇
7、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
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县河西街、常山县里择祠街区、常山县北门街区等经省****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市****批准公布的市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古桥、古道、古井、古塔、牌坊、城门、城墙等;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街道、巷子的传统名称、历史建筑名称;
(六)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发展传承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 市、县(市、区)****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应当设立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承担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审查、调整、撤销及其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论证工作,为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制定。第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第九条 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内涵的宣传和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推广、介绍衢州特色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第十一条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批准公布。
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由市****确定并公布。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房地、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财政、国土、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六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七条 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的论证,为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委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依据普查的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经专委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报批。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提出申请,报省****核定公布。
申报历史建筑,由区****提出申请,报市****确定公布。第十三条 市****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决定调整或者撤销。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周边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元素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批准。
市****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报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众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