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_湖州市市政府办公室电话

2024-11-25 20:28:54 来源:天气频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二)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四)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的其他原则。第五条市****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法制机构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起草单位起草规章;
(三)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四)组织规章的备案、清理、后评估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规章的业务工作。
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第六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
规章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市****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项目。第十条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申请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法制机构。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等作出说明。申请立项的规章项目需要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当年出台的,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通过信函、网络、传真等方式,向市****提出建议。
市****法制机构应当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征集到的规章制定建议项目,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确需制定规章的,按照规章申请立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法制机构应当对征集到的规章制定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经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规章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外提出规章项目建议的,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在征求市****法制机构意见后报请市****批准。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市****可以确定由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由多个单位负责起草的,市****可以按照职能最密切相关的原则,确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牵头起草。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和责任主体。工作方案应当及时报市****法制机构备案。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规章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第十六条市****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党派等的意见,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的程序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湖州市市政府办公室电话

湖州市市政府办公室电话:2665019。

湖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地址:湖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

邮编:313000。

扩展资料:

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落实方针政策。

宣传、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提高、培育村民委员会自治能力。

2、发展经济。

制定并实施乡镇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小城镇发展规划;为区域内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硬件环境、社会环境;为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政策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服务;对乡镇集体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管。

3、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和乡村规划等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

4、提供公共服务。

主要提供六个方面的保障:

生产保障,包括提供水利灌溉、道路运输、电力供应、农技推广等生产性公**品;

教育保障,包括协助教育部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医疗保障,包括农村医疗设施、医疗手段的完善和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养老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生活保障,包括建设社会各种生活基础设施,建立特困户的救助制度和救助体系;

生育保障,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和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管理;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6、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湖州人才网-湖州市****办公室关于公开选调干部公告

湖州拟建7.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无收入门槛限制

1月17日,湖州市****发布《湖州市****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及文字解读《湖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详情如下:

湖州市****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八八战略”和“重要窗口”建设战略部署,围绕我市建设共同富裕绿色样本的发展定位,以高质量赶超发展为目标,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坚持需求导向,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湖州市计划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间),湖州市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实施途径

(一)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保基地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

(二)认定审批。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鼓励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五、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加强资金政策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2.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税费金融政策支持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区县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各区县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区县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区县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围绕五年发展目标和2022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定计划,并结合实际制定效果好、能落地的政策措施,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安排。市发展**委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reits试点申报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争取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监管、扩大资金筹措渠道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落实税费减免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指导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公共服务支持等工作。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人才、人力社保、消防、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区县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发展**、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区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分年度计划供应安排

湖州市****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分年度计划供应安排

文字解读

《湖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一是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必然要求。2021年6月,***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22号),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并在12月下旬召开了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大会,就“十四五”时期,如何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进行全面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期住房发展工作的“重头戏”。

二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全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已达26.4%。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人才安居房、定向保障房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并出台了《湖州市****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专门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形成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三是打造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题中之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内在需求,契合当前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基本社会保障和民生保障。预计我市“十四五”期间就业流动人口将超过170万人,抓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工作,让其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

为全面贯彻***、***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要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5个方面15条措施,具体内容为:

1.“十四五”时期,我市省定任务为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市本级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总套数为新供应商品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确保达到30%以上,三县确保达到15%以上。市本级范围为南太湖新区、中心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管辖范围,三县指长兴、德清、安吉县。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收入门槛限制

3.新开工的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拟定为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5.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6.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我市将人才安居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7.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8.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列入土地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

9.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0.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11.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1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14.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据了解,管理服务平台将由省里统一建立。

1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郑炜彬(联系方式:18367280783)、张丽娜(联系方式:18767255262)。

来源:湖州市政府

湖州征地补偿标准2022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湖州市是由浙江省直接管辖的一个地市级,在湖州市当地一公司划分成为了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的,目前湖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经突破了一个历史新值,所以这些都是湖州市政府在不断发展城市建设过程当中取得的骄人战绩。有很多当地市民比较关注湖州征地补偿标准。湖州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或者本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全湖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可能是一样的,所以湖州征地补偿标准也是要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制定的相关公告,对于征地补偿方案和标准及时的进行公告,湖州市****要通过便民的渠道让各区域的人民了解到自己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没有确定在湖州市所处的具体位置,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好的详细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