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旅行社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旅行社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2024-11-24 19:35:04 来源:天气频道

1.旅行社的概念
所谓旅行社(travel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
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
2009年实施的《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火车票、船票与巴士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及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全球都有分社。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
(1)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产品
服务产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服务的使用价值表现的不是物而是活动;二是服务产品的交易仅仅局限于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
旅行社作为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不同于其他服务企业主要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旅行社的产品更多地表现为人的活动,如提供导游接待、代办票务等
(2)旅行社是旅游供应商与旅游需求者之间的中介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处于旅游服务供应商和旅游服务需求者之间,起着媒介和经纪人的作用。旅行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旅游服务供应商购进食、宿、行、游等服务,然后根据市场需求配置资源,对原有的服务产品进行组合、包装,使之形成有差别的旅行社产品,并以总的价格出售给旅游者,从而获取利润。旅游要素组合包价过程中虽然常常认为有“生产职能”介人,但事实上“组合包价”这一过程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旅游产品的本质,只是更方便旅游者的购买行为,因此,代理销售实际是旅行社最本质的特征。
2.旅行社的作用
旅行社为旅游服务供应商提供了重要的销售渠道,有利于各种旅游产品的销售,同时,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各种旅游服务产品,帮助旅游者实现其旅游的愿望。
(1)有利于旅游服务产品的销售
旅行社与旅游者接触较多,一般拥有较为广泛的销售网络,可以为航空公司、铁路等交通行业及饭店、餐馆、景点等旅游服务供应商提供销售渠道。事实上,大量旅游服务供应商也都把旅行社看做他们最主要的销售渠道,积极加强与旅行社的合作。
(2)帮助旅游者实现旅游消费愿望
首先,如果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不得不为每一件事亲历亲为,那么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会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兴致,旅行社能够帮助旅游者解决旅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就会极大地方便旅游者。其次,旅游者作为个人很难从旅游服务供应商中获取优惠的价格,但旅行社可以把不同旅游者的分散购买力集中起来,形成较大的采购量,从而在旅游服务供应商手中获得优惠价,减轻旅游者的经济负担。
(3)促进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
作为以营利为目的、以旅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旅行社除了获得自身经济收益外,还可以带动各相关行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和外汇收入。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旅行社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为旅游目的地带来大量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对于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增加政府税收起到积极的作用。

旅行社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旅行社可以经营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他旅游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什么是旅行社

旅行社(travelagency)是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以及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