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月1日起实行 处罚+禁燃范围

2024-11-25 11:32:05 来源:天气频道

春节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燃放烟花爆竹。在农村,场地宽,倒是没有那么多顾忌。倒是在城市,祭拜祖宗放个鞭炮的习俗倒是因为这规定要被抛弃啦!重庆前段时间就出台了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新条例将会在2019年2月1日起实行。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重庆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重庆禁放烟花爆竹原因:

两个阶段:

1997年至2005年主城区禁放;

2005年至2018年主城区由禁放改限放。

此次修订条例,对规范重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预防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禁放烟花爆竹范围:

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重庆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88家,常年零售店(点)8739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于2016年整体退出。烟花爆竹领域已连续3年保持了零死亡、零事故,形势稳定可控。他说,该局将以烟花爆竹领域“零事故、零死亡”为目标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不断规范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的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

《条例》提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销售以及处罚问题

《条例》提出,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予以配合。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罚500元

《条例》提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