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今天北京交通管制什么时候开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第二章机动车驾驶管理第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只准按交通标志准予通行的小型客车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第六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第七条拖拉机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轮式专用机械车,6时至22时不准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八条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牌证;
(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三)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第九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但驶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第十条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不准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不准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不准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不准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
(五)不准在人行横道内左转弯;
(六)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不准上下乘客;
(七)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禁止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逆向行驶;
(八)停车时不准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
(九)不准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
(十)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准在设置站点的地方靠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十一)避让出入站台的公共电汽车;
(十二)驾驶汽车时配带有效的灭火器具;
(十三)遵守市****做出的其他交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内,机动车须按规定使用灯光。第十四条机动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和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不准鸣喇叭。紧急情况除外。第十五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凡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不准机动车掉头。第十六条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即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8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除需紧急救险外,驾驶员执行前款规定后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今天北京交通管制什么时候开始
今天北京交通管制是早上八点开始的,今天是2022年9月2日。因为是北京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定于8月31日至9月5日在北京举办。为保障会展活动顺利进行,届时,国家会议中心、首钢园区周边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是在早上的八点开始到下午的六点结束。
今天北京交通管制是不让走了吗
是。2020第十六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将于9月26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行。交管部门将对新国展地区及相关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9月6日北京交通管制是不让走了。车展期间,京承高速公路出京方向火沙路出口将视情况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封闭期间除持有车展专用车证、管制道路内小区居民、单位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以及公共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交通管制,指的是出于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车辆和人员通行进行的控制措施。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第五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第七条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第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第九条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第十条机动车在实行计时收费器收费的道路停车位内停车时,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停车位使用费;
(二)使用交费凭据的,将交费凭据按规定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第十一条机动车道路停车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行为的管理,采取拖曳机动车、锁定机动车车轮、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法停车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道路停车位。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