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24-10-22 15:33:22 来源:天气频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外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和现代化城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第五条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市政、市容、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设置权管理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受让人。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持租赁合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证规定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受让方必须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第三章设置与维护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西安户外拓展训练的基地有哪些

西安的拓展基地比较多,比如:西寺沟,太平峪,祥云山庄,水木渔歌,翠华山,祥峪龙凤山庄,清心园,汤峪湖,锦园,华苑山庄,太平万花山等。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五条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二、第六条修改为:“西安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三、将第七条删除。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除第三款。五、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六、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夜间照明。”九、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项的规定删除。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十一、将第三十条删除。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