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24-11-24 18:39:28 来源:天气频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审批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
(四)广告形式稿;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七条在市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局应会同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九条《登记证》应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条需要张贴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一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第三章户外广告活动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质监、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批准后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公布;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批准后公布。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第九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设施设置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
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第十一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配置。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公共载体使用权招标和拍卖工作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公共载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方案时,应当就相关载体的具体位置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第六条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第十三条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第十六条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损、脱色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得在15日内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第十七条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留存期限后,贴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第十八条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公共广告栏设施费;委托张贴的,应缴纳委托张贴费。
设施费和委托张贴费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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