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限行时间和范围2022 苏州限号外地车怎么限

2024-11-25 09:37:02 来源:天气频道

2022苏州限行处罚如下:
1、交警部门严格规定,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理;
2、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在3个小时内,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而不用再次受罚;
3、但如果一天内连续违反限行,则将会被连续处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苏州限号外地车怎么限

工作日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6:30—18:30),古城区域以内道路(以护城河为界)。

每日7:00—19:00,东汇路和西汇路以南、莫邪路以西、干将东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区域(其中干将东路对非苏州号牌小客车限行,人民路、莫邪路、东汇路和西汇路可以通行)。

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限行对象:非苏州号牌机动车(持证的旅游大巴除外)

限行时间:中秋:9月13日至9月15日(每日7:00—19:00)。国庆:10月1日至10月7日(每日7:00—19:00)。

限行范围:西北片区(西北片区即西环路以东、干将西路以北、广济南路和广济北路以西、北环西路以南区域)。其中西环路、干将西路、北环西路可以通行,广济南路和广济北路禁止通行。

扩展资料

新能源号牌小客车不受最大一个圈即护城河区域以及中间一个圈即东汇路和西汇路以南、莫邪路以西、干将东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区域限行和控行交通管制措施的规定,但在最小一个圈即齐门路及临顿路以东、北园路以南、大唐家巷及北仓街以西、白塔东路以北区域需按交通管制规定通行。

居住在禁行区域内的居民以及工作场所在该区域内的单位的苏州号牌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在街道社区登记后,由街道社区统一到姑苏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待通行证制作好后,由街道社区发放给当事人。如果不清楚自己的居住地需不需要办理通行证,可到交警部门或街道、社区咨询。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轨道交通-苏州古城区交通大调整外地车需留意限行

苏州货车限行时间和范围

法律分析:苏州货车限行时间规定。

一、禁行时间:每日7时至21时

禁行车辆:非苏州市区货运汽车。禁止通行范围:

二、禁行时间: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禁行车辆: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禁止通行范围: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虎泉路、312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三、禁行时间:全天。

禁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通行范围:苏州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四、禁行时间:每日7时至9时、16:30至20时。

禁行车辆:苏州市区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范围:

五、禁行时间:每日9时至16:30时。

禁行车辆:苏州市区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范围:

法律依据:苏州货车限行限行时间和范围

苏州货车限行怎么处罚

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只罚款,不扣分。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电子眼拍到多次,当日只作一次处罚,罚款一百元人民币。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再遇警察,就出生之前的处罚凭证,将不再重复处罚。限行日开车进入限行区域,当日被警察抓住,罚款一百元人民币,若之后当日又被电子眼拍到,将不再重复处罚。

不受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城市园林水域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渡船、农用自备船、餐饮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公安、水利(水务)、农林(渔业)、园林和绿化、建设、旅游、环保、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五条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航行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第六条船舶、船舶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第七条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油船和航行于太湖的运输船舶应当配备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船舶在航行时,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八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九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负责船员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标志停泊。遇有前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水上交通管制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路。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第十二条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障通航安全的实际需要发布通航规定。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申请护航等特种秩序维护的,按照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船舶载运货物应当保证船舶稳性,不得影响驾驶视线。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船舶载运的货物,甲板以上高度不得超过船舶型深的二分之一,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五十厘米,长度不得超出船身。
船舶拖带、顶推应当采取单排一列编队方式,不得使用长缆、独缆、绑拖等拖带方式。使用偏缆不得超过拖船宽度的二分之一。第十四条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遮挡、污损、涂改船名和船籍港等船舶标识;
(二)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四)船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
(五)快速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六)在狭窄弯曲航道、桥梁、船闸引航道等水域停泊;
(七)农用自备船改变用途或者在船舶证件载明的水域外航行。第十五条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航道沿线的古桥、古驳岸、古码头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筑的水域,设置限速、禁停等交通安全标志。船舶经过时,应当遵守限速、禁停规定。第十六条设置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意见,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维护交通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管理船舶停靠秩序。
客运旅游码头、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点等重点码头,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安装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安全监控视频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