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就是要被税吗 海购二手货过海关要不要被税

2024-11-25 02:32:15 来源:天气频道

法律分析:不一定。2010年9月开始实施的海关新政,将个人邮寄物品的关税起征值降到了50元,要求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物品,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也就是说申报物品的价值低于50元是不会被税的。

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海购二手货过海关要不要被税

需要付海关关税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新政之后的海关税收政策,2016年4月8日以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只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共分高低四档,不同产品根据类别按相应比例征收,但有一个50元的免征额,也就是说,如果你海淘的商品经海关时算出来的应征行邮税没有超过50元,就不必交税,4月8日以后,行邮税变为三档,50元起征点保留。
这就是说行邮税提高了:比如,你之前的海淘一个5000rmb笔记本电脑,走邮政渠道进入中国,被海关查验到了,按照申报价值的10%交_,也就是500,新政后,_率从10%变成了15%,那么就要交_750。
另外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超过单次限额、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一律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一个包裹完税。
价格超过2000元,你一年海淘累计金额超过20000元,或者你买的任何单件物品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统统按照贸易来征税,而不是个人自用物品来征税。
一般目前所知的物流方式有包税路线、跨境电商线、邮政路线、标准线和直邮线路,最近研究了几个排名比较靠前的海淘app,比如折疯了、别样、海弧海淘和海淘1号。
一般的跨境电商线路适合2000元以内的电子数码、家用电器如手机、耳机、小家电、服饰鞋包、洗护用品、营养保健、母婴玩具、食品饮料等商品,关税主动申报,阳光清关,适用跨境电商综合税,服饰鞋包、洗护用品、电子产品等在限购内是11.9%的税率,在限购外则是17%+一般贸易税,目前的海淘app是他们预收关税的。

什么叫灰色市场?

灰色市场:graymarket;半黑市。指对於一般市面上缺乏或不易取得的商品,以合法的方式,高价买卖的非公开流通市场。此种交易属於合法行为,与黑市不同。
灰色市场表明其介乎于正当的白色市场与非法的黑色市场之间。
“海关新政”将有效遏制顶级时尚行业里,各大品牌都深受困扰的“灰色市场”问题。
“海关新政”是指,根据中国海关总署规定,从7月1日开始,旅客从境外带回的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额外商品,海关要按规定征税。而个人携带5万元人民币以上物品、公司人员携带25万元人民币以上物品没有报关的,将按走私罪处理。
所谓的“灰色市场”就是俗称的“水货市场”,指的是未经品牌拥有者授权,而销售该品牌商品的市场通路。灰色市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色市场”(blackmarket)不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灰色市场的交易并不违法。
从行业看,灰色市场最喜欢插手单价昂贵、质量上乘的顶级品牌。虽然灰色市场表面合法,但是顶级时尚行业里的品牌却会因为它的存在,而无形中承受巨大损失。
比如,一只在中国内地市场要10万元人民币才能购得的顶级手表,会因为汇率波动、各国人工成本和供货商差别订价等因素,在全球不同地区出现价格落差。假若一个倒卖水货的个体户选择在全球顶级时尚行业最便宜的印度市场购买,然后拿到中国内地市场销售,这只手表的价格可能有20~50%的折扣;这对于该品牌的正规总代理商将是致命的打击,因其花费了大量广告推销品牌,却在价格上毫无优势,因此也就无法有效掌控市场。从长远看,若顶级品牌不及时扑灭灰色市场,授权经销商会由于销售利润空间萎缩,而不愿意花钱作品牌推广,最终该品牌会在“灰色市场”当地丧失市场。同时,消费者也是灰色市场的最大受害者之一。因之倘若出现质量问题,由于产品原本并不属于中国市场销售体系,消费者因此将不能享受到顶级品牌的诸如修理、重换等后续服务。
故而,“海关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顶级品牌倒爷”,对有效遏制“灰色市场”有一定好处。

中国海关对居民的跨境进口有什么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