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局的内设机构-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2024-11-25 07:23:00 来源:天气频道

黑龙江省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信息、保密、机关安全、政务公开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办工作;指导全省旅游信息网络的建设及管理。
(二)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拟订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并贯彻实施;指导实施旅游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岗位标准;组织指导全省旅游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全省旅游调研工作,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战略、行业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旅游产品开发;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综合统计、分析、信息收集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旅游史志的编纂工作。
(四)旅游促进与对外合作处。
拟订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旅游行业境内外市场推广工作,负责黑龙江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研究国内外旅游动态,为旅游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信息;负责外国在省内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旅游日常外事联络工作。
(五)综合协调与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组织协调假日旅游;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和行业自律建设;规划指导旅游商品、纪念品、旅游娱乐项目开发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紧急救援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落实港澳台旅游政策;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负责港澳台在省内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查市(地)旅游规划;负责组织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和建立项目库的工作;引导旅游招商融资开发旅游产品;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业的财税政策,监督管理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旅游区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负责从事旅游区的旅游管理公司备案工作。
(七)监督管理处。
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负责对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审批;承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旅行社设立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变更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导游证、临时导游证、领队证核准;负责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和港澳台旅游审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事旅游宾馆和饭店的旅游管理公司备案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证全省国际旅游业有计划地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一、二类旅行社和涉外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单位、旅游商店、重点风景区、旅游参观点及其他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黑龙江省旅游局是省政府管理旅游事业的专门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权。
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本地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区的建设,由各级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经上一级旅游局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第五条本省境内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应经省旅游局与省建委、计委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凡是由国家旅游局或省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风景区和旅游点,省政府授权省旅游局参与领导和管理。第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外旅游饭店(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饭店)或聘请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饭店集团管理省内涉外旅游饭店,应报省旅游局同意后,再向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批。第七条新建的涉外旅游单位,须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并发放旅游营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第八条已建立的各类涉外旅游单位,应向省旅游局补办旅游营业许可证,实行定点挂牌服务。第九条开办一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第十条开办二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一条一类旅行社有权招徕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由省旅游局统一办理签证通知。各行署、市旅游局、旅行社出国进行业务活动,应报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哈尔滨市除外)。第十二条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规定的服务标准。各级旅游主管专门机构有权对服务质量低劣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三条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应执行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标准;旅游淡季对外报价不得突破最低保护价。第十四条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接待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应收取外汇兑换券,严禁截留、挪用、套换外汇兑换券,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罚。第十五条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印制旅游宣传品,应按照管理范围向各级旅游局报送计划,由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印制前,应将文稿和设计图样送省旅游局审核。第十六条各行署、市旅游局和涉外旅游经营单位邀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新闻单位旅游记者或出国办旅游展览,应先向省旅游局提报计划,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省外事部门审批。第十七条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各行署、市旅游局长、重点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经理的培训。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中层管理干部与业务骨干的培训。未经业务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第十八条全省旅游系统工人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局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唐宪强的历任职位

1964-1969大庆采油二部工人;
1969-1973大庆采油二部四十八队队长、指导员;
1973-1975大庆采油二部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1975-1978黑龙江省劳动局副局长;
1978.9-1984.11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1983-1985中央党校学习);
1985-1986黑龙江省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6-1992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2-199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1993-1997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1997-199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1998.1-1998.3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法院党组书记;
1998.3-1998.4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兼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1998.4-2001.7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2001.7-2003.5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3.5-2003.8吉林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
2003.8-2004.7吉林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省委党校校长;
2004.7-2007.5吉林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2007年当选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07年5月起不再担任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常委.现任吉林省老干部大学校长。
2008年1月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010年6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鹤岗市旅游局在什么地方?

在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公积金大楼内(邮政局、建设银行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