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旅游景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2024-10-21 13:28:26 来源:天气频道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旅游景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问题1:资源破坏,环境恶化现象严重

过度开山建索道、修公路,核心景区内建宾馆,这种不瞻前不顾后的管理手法不仅仅是对旅游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是没有秉持可持续发展的原理;

旅游景区的游客超载现象越来越严重;

问题2:忽视游客体验,产品过于雷同

①忽视游客体验;

②产品供需错位是旅游景区的主要问题;

③缺乏独特性、参与性,游客难以留下深刻印象;

④产品的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恶性价格竞争、行业的高失败率。

问题3:旅游景区秩序混乱,服务意识弱,游客安全感不足

①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

②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③旅游不仅要求旅游设施安全可靠,更注意旅游景区内营造的诚信环境,使游客的让渡价值最大化。

问题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人才紧缺

问题5:门票经济现象突出,旅游产品特色性不强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有这五大解决对策。

对策1:搭建智慧景区,利用大数据管理景区,建立景区制度,规范旅客人数,

旅游景区管理(1)

对策2:创新体验式旅游服务,创新更多旅游相关产品

对策3:健全安全保护制度

对策4:科学管理,引进更多人才

对策5:改善门票制度,将盈利重点放在旅游服务上

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假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分析篇】景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旅游的升温,全国各地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旅游景区,但由于旅游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景区的开发规划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旅游景区开发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不少旅游景区由于规划不当,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让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下面将对旅游景区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景区开发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景区管理体制的现状:在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及设立管委会这两种基本管理体制,在全国风景名胜区,尤其是著名风景名胜区实行了10多年。
在10多年间,各地风景名胜区根据自已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基础条件,逐步摸索出了适合本地旅游业发展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然而,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由于最近10多年我国正好处于政治经济体制变革时期,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过渡,现实情况与当年制定国家和地方法规的经济体制背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而导致景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利益驱动机制完全改变,再加上当初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法规的不完备、不配套,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各地景区管理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体制不顺、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问题,给景区的保护、开发和建设带来了困难,并使新景区的开发建设难以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作。
目前,实行的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这两种基本管理体制,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庞大臃肿,精力分散;景区管理条块分割严重;景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景区内原有居民控制困难;景区建设资金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未来还有待解决。
第二,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体系存在一定问题。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硬件设施建设整体水准不低。客观地说,标准规定的各项服务项目,一般的景区基本都具备。然而,由于管理水平、服务人员素质等软件的原因,旅游景区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从而形成了景区技术质量不低,而功能质量相对偏低的局面。就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服务质量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质量不健全
由于目前众多的旅游企业在服务质量体系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造成无法向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游客量的增大,更加大了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难度
2.功能性质量欠佳
目前不少旅游景区对功能性质量不够重视,服务可信度不高。具体表现为:景区服务人员不能做到微笑服务,对旅游者缺乏耐心,缺乏应有的礼仪常识;服务人员在岗时,没有融入自我角色中;服务人员偷工减料、随意降低服务技术标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点在旅游淡季尤为明显。
3.服务管理缺乏科学的体系,没有全面管理理念和行动。
目前许多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都不规范,管理效率低下,缺乏符合景区自身情况的科学服务管理体系指导,严重阻碍了景区全面升级、管理的步伐。
第三,景区特点不鲜明,形式过于雷同。
现在虽然景区数量繁多,但大多形式雷同,跟风现象严重,无自己的特点。当某一形式景区出现流行趋势时,与其类似的景区便如雨后春笋般接连出现,而这种景区多数建造时间较短,布局较粗糙,模仿痕迹严重,并不能较好的吸引游客,并且只是单纯的浪费人力物力,并不能为中国景区作出积极的推动,反而使得景区管理越来越趋于形式化,大部分景区都大同小异。
第四,改善景区管理的对策。
1.建立明确的行政主体,切实加强统一管理
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还原明确的行政主体,建立行政意义上的管理机构。旅游景区至少存在着这样两个层面的产权关系,第一层面是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产权关系,第二层面是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产权关系。对资源性资产可以交付企业进行非完全产权关系下的企业化经营,对经营性资产则可以转让给企业实行完全产权关系下的企业化经营。旅游景区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可以解决旅游开发及保护过程中的政企不分问题及资金不足问题,从而促进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互动。
2.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强化行政监督和处罚力度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具体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等,有效的发挥自身行政的职能。尤其要依据相关法规和具体实际,制定适用于行政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监督和处罚规章,有针对性的强化行政监督和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行政能力,以强化景区管理建设。
3.提高景区管理人员素质、加强管理干部的培训
开展管理人员和干部的岗位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景区保护知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重要的或业务性强的岗位,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景区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制度和保护景区的目标考核责任制,推进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开展和景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景区管理部门自身队伍素质的改善和提高,才能更加有效地开展景区的管理工作,使景区更加完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