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旅游投诉24小时热线-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受理方式及范围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贵阳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传真:0851-86515376,贵阳市公务邮箱:gyswhsczhxzzfzdtssl@giyang.gov.cn以及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受理范围
1.旅行社以零负团费的方式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诱导宣传旅游者参团,通过降低服务标准,增加购物时间或进店次数等方式,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2.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对旅游者强买强卖,并用语言威胁旅游者强制购物(附视频、音频等佐证材料),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3.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约定事项与签订的旅游合同不一致,导致旅行社或导游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而甩团卖团的,或旅行社之间因不法利益关系买团、卖团的;
4.其它旅游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恶劣的。
(三)不予受理情形
1.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2.同一举报事项,其他机关已经受理,举报人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
3.同一举报事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依据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旅游团队资料图1
受理流程
(一)登记
贵阳市旅游举报平台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间、地点、交通工具信息,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文字等资料。贵阳市涉旅违法举报依程序统一归口至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处理。
(二)受理
贵阳市执法支队收到举报后,立即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当场受理和转办,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
(三)信息公开
贵阳市执法支队在对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束或收到其它机关转来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在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各有关平台上予以公布、公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它不宜公布的情形除外。
旅游团队资料图2
奖励
(一)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涉旅违法行为发生地受贵阳市管辖或涉旅举报事项属于贵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查办工作;
3.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4.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
(三)奖励兑现期限
1.对影响恶劣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政主管机关受理并核实确认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2.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3.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自行政拘留执行完毕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四)奖励标准
1.被举报对象违法情节严重,包括: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诱导、欺诈、强制旅游者购物的,或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游诱导旅游者甩团卖团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最终导致社会影响恶劣,并依法受到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3万元奖励;
2.被举报对象违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给予3-5万元奖励;
3.奖励情形有重合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每案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五)奖励领取期限
举报人应当在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9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监督与解释
(一)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举报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在办理举报过程出现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市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贵州综合广播周香馨)
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条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旅游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筹资、引资依法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及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六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配套建设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第七条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旅游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禁止兴建、开展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第九条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具体评定办法进行。
旅游区(点)等级标志牌由市旅游主管部门颁布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内采石、开矿、挖砂、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旅行社行业为许可经营行业。旅行社的申办、审批、经营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办理。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第十二条旅行社的数量、布局和结构比例,依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宏观调控,总量控制。
对新增旅行社的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批办。第十三条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及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第十五条旅游团队接待实行定点管理。
具备条件的旅游区(点)、交通、餐饮、住宿、商店、文化娱乐、旅游商品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其为旅游定点单位并授予统一制作的旅游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游定点资格和旅游定点标志牌。
旅行社不得在非旅游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第十六条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国家颁布的星级饭店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规定审批或向上级推荐。
已评定的星级饭店,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复核。
星级饭店应按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用语和标志进行广告宣传,招徕旅游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日强
二000年八月八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
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对1992年以来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决定废止、修改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行政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39件。
1、废止的41件。其中行政规章16件(见附件一),规范性文件25件(见附件二)。
2、修改的26件。其中行政规章12件(见附件三),规范性文件14件(见附件四)。
对决定废止的41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施行,对决定修改的26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在9月底前陆续颁布实行。
##附件一: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
号文号
文件名
1政府令(1992)2号《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罚规定》2政府令(1992)6号《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3政府令(1992)7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4政府令(1992)8号《贵阳市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集资费办法》5政府令(1992)10号《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6政府令(1992)12号《贵阳市外地来筑投资优惠办法》7政府令(1993)2号《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8政府令(1993)4号《贵阳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9政府令(1994)8号《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0政府令(1994)9号《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11政府令(1994)12号《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12政府令(1994)13号《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3政府令(1994)14号《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14政府令(1995)8号《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5政府令(1995)9号《贵阳市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6政府令(1996)21号《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文号
文件名
1
筑发(1992)2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贵阳市推行股份
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筑发(1993)8号《贵阳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3筑发(1994)15号《关于调整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
筑发(1994)2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
”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5
筑发(1994)29号
《批转市旅游局等五单位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筹集管
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6
筑府发(1996)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上
搞好国有经济的试行意见》7
筑府发(1997)16号
《关于对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实行优惠供应粮食和
食油的通知》8
筑办发(1992)4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金融改革
意见)的通知》9
筑办发(1992)58号
《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在城区部分粮店开展多种经营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0
筑办发(1994)27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
意见的通知》11筑办发(1995)1号《关于成立贵阳市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的通知》12
筑办发(1995)23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级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试行
意见的通知》13
筑办发(1995)33号
《转发市财政局、旅游局关于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和
使用意见的通知》14
筑办发(1996)14号
《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委实行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方案
的通知》15
筑府办发(1994)
105号《关于印发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
知》16
筑府办发(1996)75
号《关于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17
筑府办发(1996)
10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卫生局、医
药局进一步加强贵阳药材批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的通知》18
筑府办发(1997)2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自收自支差
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意
见》的通知19
筑府办发(1997)38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
筑府办发(1998)
113号《关于印发贵阳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服务
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1
筑通(1992)2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蓝印户
口”的意见)的通知》22
筑发(1995)5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贵阳市城市道桥建设工程拆迁安置
暂行规定的请示》23
筑府办发(1996)61
号《转发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
24
筑府通(1999)3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
序的通知》25
筑府发(1998)11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意
见的通知》
##附件三: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文号文件名1
政府令(1992)3号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2政府令(1992)4号《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3政府令(1993)1号《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政府令(1994)2号《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5政府令(1995)1号《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6
政府令(1995)11号
《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7政府令(1996)16号《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8政府令(1996)19号《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政府令(1998)39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0政府令(1998)40号《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1政府令(1998)53号《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2政府令(2000)73号《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附件四: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文号
文件名
1筑府发(1995)8号《关于加快发展福利生产的通知》2
筑府发(1995)15号
《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见
的通知》3
筑府发(1996)12号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监督制度的通知》4
筑府办发(1996)73号
《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加强土地出让
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5
筑府办发(1996)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6
筑府办发(1996)107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7
筑府办发(1997)42号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8
筑府办发(1997)65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财政局、物
价局(关于贯彻省乡镇煤炭矿维简提取标准及管
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9
筑府办发(1998)68号
《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明确市属企业
股份制改制工作程序和目标责任意见的通知》10
筑府办发(1998)1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贵阳市国
有企业停产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11
筑府办发(1999)4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乡镇企业
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2
筑府通(1992)15号
《关于发布贵阳市土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的通
知》13
筑府通(1996)27号
《关于粮食局办理农转非粮食供应关系收取口粮
款的批复》14
筑府通(1995)24号
《对市建委关于调整几条道路规划范围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离开贵阳需要什么手续
9月8日,贵阳贵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第七场)召开,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勇在发布会上说,此次突发疫情,贵阳市为快速遏制传播风险,先后对全市多个区域实施了静态管理,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得到了旅居贵阳游客的理解与支持。自9月2日以来,在静态管理区域的游客自觉按照“不进不出”等要求暂停旅游行程,开展核酸检测,配合疫情防控。在常态化防控区域的游客严格落实防疫要求,配合调整行程,有序离筑离黔。
与此同时,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迅速反应,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于9月2日起,组织开展对旅游团队的全面排查梳理工作。经梳理,全市共有地接旅行团队112个团1938人。二是根据防控要求,组织开展对各旅行团行程调整和应急中转等的政策告知和协调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游客因疫情在贵州的滞留。截至9月8日10时,在确保安全,符合国家防疫政策的前提下,已疏散离黔104个团1657人,接回贵阳本地团队1个144人,其余在常态化防控地区的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将于11日前全部离黔。三是从9月6日起,市、区两级旅游部门联动属地有关部门梳理因静态管理滞留贵阳宾馆酒店的游客情况,为按撤离政策有效疏散游客做好准备。截至9月8日0时,已经梳理贵阳贵安宾馆酒店共351家,统计共6162名滞留游客。
目前,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社会防控组已经发布了《关于有效撤离滞留贵阳人员的通知》,明确:
除阳性感染者、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红码人员、黄码人员、三天两检霸屏人员外,其余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有序撤离。
一是7日内有涉疫市县(区)旅居史的人员,在做好健康监测的前提下,需持三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次核酸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以上),并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有序离筑。
二是7日内无涉疫市县(区)旅居史的人员,须持24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序离筑。
符合条件需离筑的游客可向属地社防部门提出申请。
贵阳市文旅部门将对滞留贵阳宾馆酒店符合条件需离筑的游客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是了解滞留游客在宾馆酒店的饮食保障情况,积极协调社区等部门给予协助;
二是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所在社区,为滞留游客做好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为游客有效撤离创造条件;
三是了解滞留游客有效撤离贵阳的相关需求,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掌握滞留贵阳游客信息、离筑具体时间、交通工具、目的地等;
四是积极协调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拟离筑游客是否符合撤离条件要求。协调交通应急保障部门为滞留游客离筑提供闭环转运车辆等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