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国兴教寺具体地址-兴教寺塔受气候影响
护国兴教寺在西安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少陵原畔。
兴教寺,位于西安城南约20公里,长安区杜曲镇少陵原畔,是唐代著名翻译家、旅行家玄奘法师长眠之地。兴教寺坐北朝南,气象庄严,远眺终南山,景色秀丽,是佛教人士游览和瞻仰玄奘遗迹的胜地。寺内藏有明代铜佛像、缅甸玉佛像各一尊,还有历代经卷数千册。
公元664年,著名高僧玄奘法师圆寂后,葬于白鹿塬;唐高宗二年(公元669年)又改葬为樊川风栖塬,并修建了五层灵塔,次年因塔建寺,唐肃宗题“兴教”二字,从此取名兴教寺。
护国兴教寺周边还有很多景点、酒店、餐厅,比如:
景点
夏威夷水上王国与护国兴教寺距离2.45km
西安市长安民居博物馆与护国兴教寺距离4.94km
刘秀村与护国兴教寺距离5.12km。
兴教寺塔受气候影响
温带季风气候。兴教寺塔受温带季风气候影响。兴教寺塔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少陵原畔兴教寺内。气候是一定地区里经过多年观察所得到的概括性的气象情况。
西安必看的10大景点
一、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一级博物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是当代最重要的考古发现之一。
二、大雁塔
大雁塔: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大雁塔被视为古都西安的象征。大雁塔是8世纪为保存玄奘法师由天竺经丝绸之路带回长安的经卷佛像而建。
三、小雁塔
小雁塔: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小雁塔建于唐代景龙年间。塔原有15层,现存13层,高43.4米。
四、兴教寺塔
兴教寺塔: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兴教寺塔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少陵原畔兴教寺内。中国唐代高僧玄奘的墓塔。
五、大明宫
大明宫: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大明宫是东方宫殿建筑艺术的杰出代表,被誉为丝绸之路的东方圣殿。
六、未央宫
未央宫: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未央宫遗址又称西宫,刘邦称帝后七年(前200年)始建。使用时间达360多年。
七、秦始皇陵
秦始皇陵: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秦始皇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规模庞大,设计完善的帝王陵寝。
八、华清池
华清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华清池亦名华清宫,南依骊山,北临渭水,是以温泉汤池著称的中国古代离宫。
九、大唐芙蓉园
大唐芙蓉园: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大唐芙蓉园是首家唐文化主题公园,拥有全球幅宽最大的水幕电影,是国内最长的唐文化长廊。
十、陕西历史博物馆
陕西历史博物馆: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一级博物馆。陕西历史博物馆是一座综合性历史类博物馆,是中国第一座拥有现代化的设施的大型国家级博物馆。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第三条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兴教寺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兴教寺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工作。第五条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兴教寺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兴教寺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长安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兴教寺塔保护状况,以及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市级相关部门、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兴教寺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任何危害兴教寺塔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第十一条在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兴教寺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第十二条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辅助设施的位置、规模、形式、色彩等应当与兴教寺塔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时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兴教寺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确需利用兴教寺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兴教寺塔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