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是什么意思-旅游局投诉电话有用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内容解读:
1、《旅游法》什么时候出台和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旅游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局投诉电话有用吗
1、游客中途退团余款必须退还
常见表述:“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解读:《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不可抗力产生费用多由双方分担
常见表述:“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解读:交通延误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规定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规定也大多是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财物丢失旅行社免责是无效条款
常见表述:“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解读: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4、地接社违约组团社也要担责
常见表述:“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解读:地接社与组团社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旅游者支付价款不算出票
常见表述:“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解读: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
6、单男单女享单间费用旅游社承担
常见表述:“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解读:《旅游法》规定,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转嫁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
7、游客违约违约金不能超30%
中消协曝光旅游六大霸王条款,你遇到过哪些坑?
购买到劣质产品、随意更改行程、退团不退费、不成团退款受阻等都是我在旅游时遇到的坑。
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劣质产品,旅行社拒绝负责,这是人们经常会踩的坑。去外地旅游的时候在景区的超市或者购物中心,会有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这时感觉这些产品很有吸引力,总想买回来分享给家人或朋友,但在这些地方经常会购买到质量很差的劣质产品,想通过旅行社进行沟退款,但旅行社却推卸责任,说这种情况与他无关。
随意更改行程也是外出旅游时经常会踩的坑。在签旅游合同的时候,经常会看到有一条规定,是在不减少景点的条件下,旅行社可以随意调整行程。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事情,因为在签订旅游合同以前看好的行程会在行走过程中随意被改动,而且本来安排三四个小时的游玩时间,在真正的旅游过程中却被改成了1~2小时。
退团不退费也是旅游时经常会踩的坑。交了团费,签了旅游合同以后,消费者就没有任何取消行程的权利,如果提出退团提出终止协议,那么支付的团费一概不退还,这属于霸王条款,也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条款,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不允许这种播放条款存在,避免让更多的游客在出行时遇到类似的问题。
外出旅游的时候总会参加旅游团,但经常会遇到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无法成行的情况,这时消费者就会联系旅行社想要退还自己的团费,但这时往往会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让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因为人数不够不成团不是消费者的责任,是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不应该把这种责任推卸到消费者身上,更不应该让消费者支付赔偿金。